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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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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1 16:52:12  来源:湖南省乡镇企业局  浏览次数:2160
核心提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的一系列扶持政策,推进我省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湘政发(2008)9号
发布日期 2008-04-22 生效日期 2008-04-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的一系列扶持政策,推进我省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生猪产业发展方式,推进由量的扩张为主向量和质并举转变、由分散养殖为主向标准化规模养殖转变、由销售活大猪为主向集中屠宰销售加工产品为主转变,着力推进产业化经营和科技创新,着力提升综合生产能力和质量效益,着力增强发展后劲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全面构建现代生猪产业体系,实现生猪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2、发展目标。到2010年,全省生猪年出栏量达到8500万头,生猪产业产值达到1500亿元以上。优质良种猪比重达到95%以上,生猪规模养殖比重达到50%以上,现代屠宰加工比重由现在的12%提高到30%以上。良种繁育、疫病防控、质量监管、饲料供应、信息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大力推进生猪产业发展方式转变

  3、加快发展规模养殖。积极引导支持生猪养殖向规模化发展,重点扶持建设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实施“千区万户健康养殖示范工程”。到2010年,全省扶持建设1000个年出栏生猪5000头以上的标准化健康养殖小区、10000户年出栏生猪1000头以上的标准化规模养殖户(场)。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科学规划、统一标准、创新机制、规范管理”的原则,各级要制定规模养殖发展规划,支持发展生猪专业合作社、养殖大户,积极引导分散养殖农户入驻养殖小区,建立规模化的标准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在坚持同步规划、同步治理的前提下,结合规模化、集约化养殖,稳步推行养殖区域管理制度,遏制养殖环境污染,彻底改变人畜混居、畜禽混养的落后状况。规模养殖小区(场)要配套建设防疫、消毒、疫病诊断、无害化处理设施和沼气池,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防疫、统一粪污处理,减少养殖自身污染。对规模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的生猪粪污处理设施要纳入环境保护和农村能源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农村沼气建设项目和资金分配要向生猪养殖重点地区倾斜。

  4、扶持生猪调出大县生产基地建设。根据区域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加快生猪优势产业带建设。对生猪调出大县实行动态管理,奖优罚劣,充分发挥奖励资金的引导作用。在中央财政已奖励37个生猪调出大县的基础上,对生猪产业有较大发展、符合中央奖励条件的县市区,省及时向中央申报,争取纳入奖励范围;对生猪产业萎缩,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及时进行调整。

  5、大力推进生猪产业化经营。以新型工业化带动生猪产业发展,大力抓好生猪肉食加工,以加工促发展,以加工带基地,延长产业链。鼓励生猪重点产区采取招商引资、社会融资等形式,建设起点高、规模大、机制新的现代化生猪屠宰和肉食品加工企业。在现有基础上,整合品牌资源,加大扶持力度,集中培育国家级名牌产品,做大做强一批生猪加工龙头企业和生猪专业合作社,提高市场竞争力。创新现代营销方式,鼓励生猪企业积极发展期货交易、订单配送、连锁超市,大力开发适合健康消费的冷鲜(冻)猪肉,建立符合现代生猪产品流通要求的物流体系。开展国际认证,建立无规定疫病区,支持引导企业和合作社拓展国际市场。扶持鼓励发展生猪养殖协会或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组织和龙头企业要采取多种方式联结农户,让利农户并提供服务。

  6、发展高效安全饲料生产。重点扶持一批高成长性的大型饲料企业,提高产业集中度。鼓励饲料加工龙头企业发展规模养殖,形成产业集团。大力开发饲料新品种,积极发展绿色饲料,生产无污染、无残留的安全优质饲料产品,优化饲料生产结构,提高饲料工业技术水平,确保生猪生产饲料供应。推进饲料标准化生产,强化饲料监测,实现全程监控。增加玉米等饲用旱粮和饲料稻生产,支持玉米储备设施建设和产销对接工作,控制饲料价格上涨,降低生猪生产成本。

  7、加强生猪产业科技创新。增加畜牧科技投入,抓好以生猪为主的畜牧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加快良种选育、生猪加工、标准化养殖技术、饲料兽药和疫病防控技术研究和开发,积极利用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培育新品种、研究新技术、开发新产品。省科技部门要把生猪产业化发展列入重大科技攻关计划,组织有关科研院所进行攻关研究,强化和推进产学研结合。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7)15号文件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县、乡畜牧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健全基层畜牧技术推广机构。鼓励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和龙头企业围绕基地建设,建立科技推广服务网络。强化生猪养殖科技教育和培训,将养殖农户培训纳入“阳光工程”培训计划,提高畜牧业技术人员和养殖农户的生产经营技能。

  8、加强信息服务和生产预警预报。逐步建立健全生猪产销信息体系,完善信息网络和信息发布制度。支持建立省、市、县三级生猪产销信息网,推进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加工龙头企业与畜牧统计部门的信息联网,逐步建立规模养猪场、养殖小区和加工龙头企业信息直报制度,及时掌握生猪产销动态信息,为抓好对生猪生产的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加强以生猪为主的主要畜禽生产调查和分析,加强对生猪等畜禽的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统计工作。充分发挥市场监测、预警预报对生猪产销的引导作用,特别是要科学指导养殖户(企业)合理安排生产,逐步扩大养殖规模,有效规避市场风险。

  三、建立完善生猪良种繁育体系

  9、实施生猪良种工程和品改工程。加快完善生猪“原种场—原种扩繁场—种猪生产场—人工授精站”良种繁育体系,在生猪优势产区建立一批骨干种猪场,提高种猪质量和供种能力。加大投入力度,新建和扩建年产万头以上种猪场50个,在国家扶持的生猪调出大县重点建设300个生猪人工授精站。按照整县推进原则,实施良种补贴,推进生猪人工受精。加大对大围子猪、宁乡猪、桃源黑猪、砂子岭猪等优良地方品种资源的保护力度,实行保种与开发利用相结合,打造地方优质良种品牌。建立省、市、县三级良种补贴制度,实施生猪良种补贴和地方猪种保种补贴。

  10、支持鼓励能繁母猪生产。落实对饲养能繁母猪户(场)的补贴政策,提高补贴标准,在本年度对养殖户(场)饲养的能繁母猪每头补贴50元的基础上,下一年度每头补贴增加到100元。省和市县级分级负担的资金要及时足额补贴到位。推进能繁母猪保险,积极支持保险机构开展能繁母猪保险业务,鼓励养殖户(场)投保,扩大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从2008年开始,对已投保的能繁母猪,因发生疫病需要扑杀的,除由财政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外,与保额之间的差额部分由保险公司予以赔付,防范能繁母猪生产风险。

  四、强化生猪疫病防控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11、切实加强生猪疫病防控。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方针,切实做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确保疫苗供应,加强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的检查,保证免疫效果,降低疫病风险。完善动物防疫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强化疫情监测。建立健全疫情测报体系和疫病可追溯体系,实行重大动物疫情风险评估,强化生猪重大疫情预警预报。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防疫物资储备,建立重大动物疫病储备金,增强应急反应能力。坚决取缔生猪马路市场,强化对生猪及其产品的流通监管,严防病源扩散和蔓延。

  12、健全兽医工作体系。加快推进全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体系。整合现有资源,尽快建设好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完善乡、村两级防疫员队伍,县级政府应对本地动物防疫工作负责并给村级动物防疫员以一定的劳务报酬,省、市对困难县市区的村级动物防疫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13、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的全程监管。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畜禽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配置必要的仪器设备,完善检测手段,提高检测能力。生猪屠宰加工企业、重点生猪交易场所和边境检查站,要配套建立检验检测室。强化畜禽养殖档案管理。严格执行生猪产品及饲料、兽药等市场准入制度,坚持开展以打击“瘦肉精”为重点的违禁药物或化合物专项整治行动,规范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的使用。继续加强生猪产地检疫,实行肉品品质强制检疫制度。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应配套实验室,由兽医部门派驻兽医检疫人员,实行同步检疫。坚决关闭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的屠宰场,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及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严防注水肉、病死猪肉、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进入市场。

  五、加大对生猪产业发展的扶持

  14、增加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把发展生猪产业作为巩固农业基础、促进农民增收、保证市场供应、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的重要举措。要继续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提高对能繁母猪的补贴标准,扩大生猪良种补贴和生猪保险范围,加大疫病防控支持力度,加快养殖小区(场)建设。省级现行各涉农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都要增加对生猪产业发展的投入。省发改委要将良种繁育“三场一站”和疫情监测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给予重点支持。要改进支持方式,扩大对生猪加工、饲料加工龙头企业和原种猪场的贷款贴息,引导社会资金增加对生猪产业的投入。

  15、实行税费优惠。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扶持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政策措施。继续清理生猪生产和屠宰加工环节的不合理税费;对从事生猪养殖、加工、资源综合利用以及为生猪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行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税收优惠;生猪产品加工出口退税款应及时足额兑现。继续规范生猪屠宰价费管理,坚决禁止搭车收费、重复收费等行为。继续实行饲料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十一五”期间引进优良种畜禽、牧草种子,继续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6、加大金融支持。运用贴息等方式,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发展生猪产业的贷款。金融部门要改善服务,探索创新信贷担保抵押模式和担保手段,特别是农村信用社要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制度,加大对专业合作社、养猪户和加工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加快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为规模养殖场、专业合作社和养殖户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和保险服务。

  17、落实用地用电政策。合理安排生猪生产用地,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鼓励合理利用荒山、荒地、滩涂等发展生猪养殖。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精神,认真做好畜牧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解决好生猪为主畜禽养殖用地问题。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作为农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筑物,其用地可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生产中的养殖业用电统一按农业生产电价执行。

  18、规范市场流通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生猪及其产品市场。坚决打破地区封锁,凡是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经检疫检验合格的肉品,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跨区域流通。现代大型屠宰加工企业经营的肉食品与城市定点屠宰企业经营的肉食品(含白条肉)一视同仁,一样不受限制。进一步完善省、市两级猪肉储备制度,支持生猪加工龙头企业建立商业性肉品储备,稳定市场供应。认真贯彻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加强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经营、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行为。

  六、加强对生猪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19、坚持不懈抓好生猪生产。抓好生猪生产事关农业发展、市场供应和民生改善,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生猪生产作为“菜篮子”工程重要内容,落实市长负责制。要制定完善生猪产业发展规划和措施,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20、加强组织协调。各级政府要建立促进生猪产业发展的工作和协调机制。省成立生猪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省直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省畜牧水产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州、县市区都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各级发改委、财政、农办(经管)、科技、农业(畜牧)、国土资源、工商、税务、物价、商务、环保、粮食、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紧密配合,加强协调,分工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措施,积极支持生猪产业发展,营造加快生猪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地区: 湖南 
 标签: 生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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