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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省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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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6 09:18:52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854
核心提示:省政府同意省建设厅、水利厅、经贸委、环保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发〔2003〕4号
发布日期 2003-01-2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建设厅、水利厅、经贸委、环保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意见

  我省是严重缺水的省份之一,人均水资源量是全国人均占有量的1/3,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持续几年的干旱,使城市缺水问题尤为突出。当前,相当部分城市水资源短缺,城市缺水范围不断扩大,缺水程度日趋严重;与此同时,节水措施不落实,用水浪费和对水资源综合利用不够等问题也比较突出。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提高城市用水效率,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满足小康社会用水的需求,现就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市节水的重要意义

  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全省经济和城市建设将进入持续快速发展阶段,城市用水需求将不断增加,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已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解决城市缺水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也关系到我省现代化建设的长远发展。为此,各级政府要予以高度重视,要把搞好城市节水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认真做好城市节水工作。

  二、指导思想与目标

  城市节水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方针,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和保障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提供安全可靠的供水保障。

  城市节水工作的总体目标:“十五”期间,新增工业用水量的一半靠节水解决,实现年节水量2.5亿吨;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城市生活用水实现年措施节水1亿吨;管网漏失率、中水回用率和节水型器具使用率达到全国先进水平;缺水城市普遍实行雨水收集利用;沿海城市海水淡化利用取得突破性进展,实现城市用水与城市供水基本平衡。

  三、加强城市节水管理的主要措施

  1.统筹规划,合理利用水资源。各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尽快制定城市节水和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规划应包括节水目标、节水措施及节水技术、污水再生利用、雨水和海水资源利用、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等内容。城市节水和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要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年度实施计划,采取行政、经济等措施加以落实。

  2.加强用水定额管理。继续实行《城市计划用水指标证》制度。对所有的用水户都要按定额,科学合理地下达用水计划;对居民用水全部实行定额管理,每户每月为6至9立方米。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的居民和单位,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加价收费。使用自备水源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超计划用水,按累进加价办法加收水资源费。各市可根据本地区情况,按照不同季节,制定具体的加价和加收资源费标准。

  3.加大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力度。缺水城市要充分利用雨水资源,利用现有的池塘、井、窖、废矿井储水;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具备条件的单位,要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用积蓄的雨水,替代非生活用水。

  各市在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同时,要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没有中水回用设施的,要做出建设计划,逐步配套增建。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或现有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公寓等建筑,3万平方米以上的写字楼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3万人口以上的住宅小区,都要建设中水回用设施。企事业单位自建的中水回用设施,自产自用有余的,允许对外出售。

  沿海缺水城市要积极开发利用海水资源。工业冷却水、企业、机关、居民厕所冲洗用水等应研究直接利用海水;科技、城建、环保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海水淡化处理利用的科技攻关,在认真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应用。

  4.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技术改造,降低管网漏失率。各市要对供水管网进行全面普查,建立完备的供水管网技术档案,制定管网改造计划。对运行使用年限超过50年,以及旧城区严重老化的供水管网,要在2005年前完成更新改造。允许将管网改造资金计入水价,对水价中收取的管网改造资金,有关部门要加强审计检查,保证专款专用。

  5.强制推广应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各市要制定并推行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强制性标准,积极推广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应用。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必须使用节水型器具。对使用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及达不到节水标准的,不允许竣工验收,供水部门不予供水。各单位现有房屋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必须按节水管理部门下达的改造计划,于2005年以前全部更换为节水型器具。要制定政策,鼓励居民家庭更换使用节水型器具,尽快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要实行节水器具和设备推广技术认证制度,未经认证的节水器具和设备不得使用。

  6.加强城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重点加强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管理。各市跨地区调水和改变用水用途必须上报省政府批准后施行。停止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的审批。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要提高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逐步递减取水许可量。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城市,要采取有力措施压减地下水取水单位和取水量。因地下水资源超采出现大范围地面沉降或海咸水倒灌的城市,要划定超采区范围,向社会公布,并规划建设替代水源和地下水人工回灌的工程。

  7.科学调整水价,促进节约用水。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水价改革的政策,加快城市水价改革步伐,尽快理顺供水价格,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科学、完善的水价机制。要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水资源的供求情况,尽快制定水价调整方案,要按照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的价格管理权限,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要适时推行阶梯式水价,有条件和缺水严重的城市要实行季节水价。要通过制定合理的价格体系,鼓励使用中水、海水、雨水等符合标准的非传统水资源。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市节水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城市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执行节水及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各市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抓好城市节水工作。

  水利部门要认真履行统一管理全省水资源,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节约用水规划职能,研究制定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抓好城市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城市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城建部门要以创建节水型城市为目标,抓好《城市计划用水指标证》制度的贯彻实施,认真落实节水工作“三同时、四到位”,组织非传统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对城市供水节水工作实行行业管理,编制枯水期及连续枯水期供水应急预案,提高城市供水保证率;经贸部门要加大国家有关工业节水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力度,制定工业用水及主要产品单位定额并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工业节水激励机制及保障体系;环保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划分水功能区,确定污染物排放容量,实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财政、物价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水价改革的精神,认真做好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城市供水价格、水资源费、中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改革工作;各新闻单位要开展广泛、深入、持久的宣传教育,使全民掌握科学的水知识,树立正确的水观念。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城市节水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把城市节水工作落到实处。

  辽宁省建设厅

  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经贸委

  辽宁省环保局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地区: 辽宁 
 标签: 环保 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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