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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绍政办发〔2009〕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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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6 15:51:17  来源: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444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水平,确保全市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绍政办发〔2009〕108号
发布日期 2009-07-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日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水平,确保全市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食品安全工作,围绕市委“创业创新、走在前列”战略部署,建立完善“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坚持集中专项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着力治本,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全市食品安全状况进一步好转,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两年左右的集中整顿,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得到进一步提升;食品源头污染得到有效治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食品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第一责任人自律意识得到强化;学校及周边的流动食品摊点、建筑工地食堂、餐饮业和农村家宴的监管得到规范;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三、整顿任务和责任落实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

  1.整顿农药、兽药、渔药等农业投入品市场。严厉打击违规生产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和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渔药等行为,严厉查处农药生产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和其它隐性成分行为。开展对生产经营假劣过期兽药等违法行为的清查行动。2.严厉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在养殖过程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3.规范农资市场。强化农资市场准入,清理整顿不合格市场主体,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大力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县(市)建设。4.强化水产品监管。组织开展水产苗种场普查清理工作,深入推进水产养殖和海洋捕捞生产环节水产品质量安全综合督查行动,严厉打击水产养殖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行为。5.严厉查处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的行为。6.加强监测抽检。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大力开展水产品药残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的监督抽检,加大对蔬菜、水果和茶叶中农药残留,猪肉产品中喹噁啉类、硝基咪唑类等促生长剂药物残留,禽肉产品中硝基呋喃类、喹诺酮、磺胺类药物残留和蜂产品中抗生素药物残留的监督检查和监测力度。7.全面推进小农资整治,发挥试点单位示范作用,加快小农资店的规范和提升。

  牵头部门:市农业局,协助部门:市质监局、工商局、经贸委、卫生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1.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无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加工食品等行为。2.深入开展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以黄酒、乳制品等重点食品为主要对象,切实加强监督抽检。3.全面推进食品小企业小作坊整治和规范,继续推进食品小企业小作坊整合提升的“五种模式”,进一步明确基本规范和要求,解决行业内影响食品安全的普遍问题。4.加强证后监管,深化分类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提高检验检测能力,严格执行“索证索票、检验检测、添加物质申报、问题食品快速追溯和召回”等四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严格生产过程质量控制。5.探索实行食品生产企业“红黑榜”制度,公布和淘汰食品生产质量安全不合格企业。6.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积极推行企业主体责任制度。

  牵头部门:市质监局,协助部门:市农业局、工商局、经贸委、卫生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食品进出口环节

  加强进出口食品监管。完善进出口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通报机制。建立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制度,健全出口食品加工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打击非法进出口食品和逃避检验检疫行为,组织开展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大排查”活动,提升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自检自控能力,探索建立出口食品监督、抽检机制。大力推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探索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政府的统筹协调为支撑、以检验检疫的执法把关为保障的出口食品区域化管理体系。

  牵头部门:绍兴检验检疫局,协助部门:市农业局、工商局、卫生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食品流通环节

  1.全面清查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严肃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严厉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行为,强化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管理,严把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关。2.全面推行“一票通”制,确保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继续完善并落实进货查验、进货台账、不合格食品销毁、信息公示等制度。3.全面推进农村小食杂店、小菜场的整顿和规范,充分发挥试点示范作用,引导农村小食杂店、小菜场改造提升。引导农村食杂店向“食品安全示范店”工程的示范店转化提升,引导农村小菜场按照“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进行建设和改造。4.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秩序的整治与规范,加大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批发企业和小食杂店、小商贩等的监管力度,切实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农村市场。5.完善食品流通环节监管机制、食品经营者自律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

  牵头部门:市工商局、商贸办,协助部门:市农业局、卫生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餐饮消费环节

  1.加强餐饮单位溯源监管。落实原料索证索票和溯源制度,严厉查处无证经营和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2.突出重点,规范管理。以学校、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等为重点监管对象,以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为重点品种,以餐具和食品清洗消毒以及温度、时间的控制等为重点环节,集中力量加强规范管理,防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全面推进小餐饮整治规范,提高持证率。3.大力推进餐饮服务业质量保证体系建设。继续对学校食堂、宾馆饭店等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继续推行餐饮单位“五常法”管理,在中小餐饮单位全面推行卫生信息公示,积极推行食品卫生管理员制度。4.组织重大节日期间集中检查,开展对旅游景区、农家乐、大众饮食街等重点区域公共餐饮的专项整治。5.加强对农村家庭聚餐的食品卫生指导和规范,对乡村厨师实行体检培训制度,完善聚餐申报及卫生指导工作。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协助部门:市农业局、工商局、公安局

  (六)畜禽屠宰

  1.开展屠宰场清理整顿。按照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加快屠宰场的整合提升,推动屠宰企业全面改造升级。2.加强屠宰企业监管。进一步落实无害化处理的管理制度和监管措施,健全生猪宰前瘦肉精检测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可追溯制度。3.组织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非法交易专项整治行动,推进牛、羊、家禽的定点集中屠宰,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生产加工、销售注水肉及病死病害猪(牛、羊)肉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防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4.加快实施肉类品牌化战略,推进连锁经营、冷链配送和电子商务等先进流通方式。

  牵头部门:市经贸委,协助部门:市农业局、工商局、卫生局、商贸办、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七)保健食品

  1.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管。严格产品市场准入,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料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加大市场抽检力度,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和非法添加药物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保健品和伪造、冒用保健品标签标识的行为,整治和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2.开展市场产品质量监测评价工作,建立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推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信用体系建设。3.开展违法宣传保健食品的专项整治行动。继续加强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和日常监管,加大监测力度,整治宣传普通食品功能疗效行为,严厉查处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和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4.加强保健食品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提高保健食品检验检测水平。

  牵头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协助部门:市工商局、卫生局、公安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对本地区整顿工作负总责,要把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列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切实抓紧抓好。要按照《浙江省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把整顿工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加强督查和考核,逐级落实各项任务和责任,严格依法依纪追究因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一步落实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使企业确保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食品安全法》明确的分段管理原则,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沟通,齐心协力搞好整顿工作。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食品安全法宣传实施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9〕128号)精神,在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到位以前,继续按照原有的职责分工,做好各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过渡期内食品安全工作不松、不断、不乱,防止出现因职能交接而监管空白、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要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准入条件,提高准入门槛,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原料查验、索证索票和全程追溯等制度,鼓励和引导企业实施先进的食品安全质量控制规范(GMP、GAP、GHP、HACCP等)和质量安全标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各项监管制度,加大对重点食品、重点环节和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改进监督抽检手段,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尤其是食品安全重大案件,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加强对食品特别是高风险食品的检验检测,互认检验结果,定期公布检验检测结果,避免重复检验。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执法衔接,开展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监督抽查,相互通报情况,提高监管效率。

  (三)强化基础,完善机制。要加大执法力量建设,探索在乡镇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站(中心),强化农村、社区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网络建设。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检测技术条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清理。各地要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探索开展食品安全检测资源整合工作。强化企业诚信意识,继续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间的监测信息通报机制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做好食品安全监测数据收集、分析,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深化完善农村食品安全“三网”建设,大力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创建活动,积极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延伸到县覆盖全市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网络,健全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信息通报、回访督查等制度,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协调机制。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推行中小学生饮食教育活动。继续组织开展农村电影映前播放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公益片活动。充分发挥社区、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和学校、工厂、机关单位的作用,引导食品相关行业中介组织发挥优势和特长,普及食品安全常识和饮食营养知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重大意义,及时报道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措施、进展、成效。加强社会监督,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的积极性,不断增强全社会食品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揭露、曝光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企业的遵纪守法意识、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

  五、工作步骤

  本次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6月中旬至7月上旬)。各地和市经贸、农业、卫生、工商、质监、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结合实际,对本方案确定的每项整顿任务和时间安排,提出具体的整顿工作目标,明确完成工作时限和考核指标,并于2009 年7月20日前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7月中下旬至2010年11月中旬)。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全面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2009年度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各地应结合《2009年绍兴市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绍兴市级各部门年度工作安排及当地工作方案,切实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三)第三阶段:总结督查阶段(2010年11月中旬至2010年12月底)。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目标和任务,逐级开展督查和评估,确保食品安全整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及时总结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情况,分别于2009年底和2010年11月底前,将2009年度工作总结及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总结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于2009年底结合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对各地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结果报市政府。2010年12月,市政府将适时对各地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督查评估。
 

 地区: 浙江 
 标签: 饮食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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