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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绍市卫发[2004]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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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8 22:40:49  来源:绍兴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926
核心提示:  近年来,我市因举办农村家庭宴席引发多起食物中毒事件。农村家庭宴席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亟待加强规范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切实防制农村集体性聚餐引起食物中毒,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特对举办农村家庭宴席(以下简称农村家宴)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提出监督管理意见如下。
发布单位
绍兴市卫生局
绍兴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绍市卫发[2004]147号
发布日期 2004-07-0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直乡镇(街道)医疗卫生单位:

  近年来,我市因举办农村家庭宴席引发多起食物中毒事件。农村家庭宴席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亟待加强规范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切实防制农村集体性聚餐引起食物中毒,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特对举办农村家庭宴席(以下简称农村家宴)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提出监督管理意见如下。

  一、建立农村家宴申报管理制度。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加强对举办农村家庭宴席的管理,由乡镇(街道)医疗卫生单位负责对农村家宴的食品卫生进行检查指导。凡村(居)民因婚丧嫁娶或乔迁、生日宴等需要举办5桌以上家宴的,须向所在村(居)委会申报,并由所在地卫生服务站医生进行现场指导;举办10桌以上家宴或就餐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所在村(居)委会应督促户主提前48小时向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申报,由卫生防疫医生到场指导,对加工场地、卫生条件、菜谱、厨师健康状况等进行检查。

  二、加强对农村流动厨师的卫生管理。乡镇(街道)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对本区域内从事操办农村家宴流动厨师的监管,按食品从业人员要求,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农村流动厨师必须接受卫生知识培训,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厨师工作。

  三、加强对食品采购、加工、制作过程的卫生监管。农村家宴必须严把原料采购关,保证原料品质。不得采购腐败、变质、霉变等感官性状异常、“三无”、过期等食品,不得采购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及其制品,不得采购使用河豚鱼、野生蘑菇等有毒动植物。采购外卖熟食,必须查验熟食制作时间及保质期限,超过制作时间4小时必须及时回锅加工。熟食存放和切配必须避免交叉污染。对提前购买、容易腐败变质的食品原料和半成品,必须存放在冷藏设施中。各类食品必须烧熟煮透,隔夜隔顿菜肴必须彻底回锅加热。尽量不上桌供应不洁小海水产品和冷荤(素)菜。要加强调味品的管理,防止误食误用。

  四、加强清洗、消毒工作。举办家宴使用的刀、砧板、桶、筐、篮、抹布等用具必须洁净,并做好消毒、保洁工作;蔬菜、肉制品、水产品必须分开清洗,加工用的刀具、容器必须生熟分开,杜绝交叉污染。

  五、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报告制度。发生可疑食物中毒事件,有关责任人必须按照食物中毒报告程序及时报告,各辖地卫生监督机构应立即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相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主动提供剩余食品、原料和相关物品。对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不得迟报、瞒报和谎报。对造成食物中毒的,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大力加强农村食品卫生安全教育,提高村(居)民举办农村家宴的食品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教育和引导村(居)民到条件设施好、管理规范的饭店、宾馆举办家庭宴席,合理控制宴席人数,选择聘请卫生意识强、有经验的厨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投毒等刑事行为,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发生食物中毒的风险,确保农村家庭宴席的卫生、安全。

  二OO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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