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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2010年伏季休渔暨海蜇资源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大长管发〔2010〕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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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23 11:10:24  来源: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2464
核心提示:  渤海海域(辽东湾海蜇保护区除外)、黄海海域,从6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禁止一切捕捞活动。
发布单位
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大长管发〔2010〕100号
发布日期 2010-06-0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管委会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2010年伏季休渔暨海蜇资源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的具体部署,组织安排好各项管理工作。   二○一○年六月七日


2010年伏季休渔从6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为确保伏季休渔制度在我区得到全面、有效贯彻实施,根据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局、省、市海洋与渔业厅(局)2010年海洋伏季休渔暨辽东湾海蜇资源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伏季休渔暨辽东湾海蜇资源管理实行“管委会领导,属地为主,渔业部门具体负责,公安边防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

  管委会成立伏季休渔暨海蜇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陈广胤  管委会副主任

  副组长:
        
        杨生全  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

  王玉峰  区社管局局长

  姚永和  公安分局副局长

  成   员:  

        张  秋  区社管局副局长

  刘镇斌  工商分局副局长

  张庆利  公安边防大队大队长

  葛树茂  长兴岛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王忠声  交流岛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社管局,张秋兼办公室主任。

  二、休渔规定

  (一)渤海海域(辽东湾海蜇保护区除外)、黄海海域,从6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禁止一切捕捞活动。

  (二)定置网具作业渔民一律参与休渔(辽东湾海蜇管理期间,按海蜇资源管理规定执行)。

  (三)9月16日12时前,大连港籍渔船不得进入北纬35度以南海域作业。

  (四)辽东湾海蜇保护区禁渔期按《辽宁省海蜇资源管理办法》执行,海蜇生产必须使用捕捞海蜇专用网具。

  (五)休渔渔船必须于6月3日之前回港,6月3日后休渔渔船不得自行转港。

  三、管理任务及措施

  (一)陆地监督管理

  1、所有休渔渔船停港休渔,实行船网分离,不得擅自转移停泊点,不得加载冰、油等渔需物资,不得擅自省内转港停泊,不得擅自到外国管辖海域生产。参加辽东湾海蜇生产渔船,要提前报告渔业主管部门,由区渔政机构编队护送到瓦房店市华铜港集中停泊。在华铜港停泊期间,必须服从大连市和瓦房店市海蜇管理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

  2、渔港监督机构要对休渔渔船(包括我区在外省、市、县、区休渔渔船和外省市在我区休渔渔船)登记造册,注明停泊地点,全面掌握渔船休渔情况。渔政管理机构要向社会公开休渔渔船名单和休渔管理举报电话,并按时向上一级报告工作情况。

  3、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异地休渔渔船的监管,对在本地停港的外籍渔船要纳入本地管理,对在外地停港休渔的本地渔船要跟踪管理,遇有特殊情况要及时上报。应休渔渔船原则要回本区停靠,确需跨省停港渔船需提前写出申请承诺,建立包保责任制,落实包保责任人,实行专人监管,确保不回辽宁参加捕蜇生产。

  4、渔港监督机构要严把港口关,严格签证制度,随时掌握港内渔船动态,防止休渔渔船违规出海生产;各类渔业辅助船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收购违规的渔获物;加强休渔渔船的安全管理,做好“三防”工作,确保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5、加强渔船规范化管理。重点检查:渔船相关证件是否真实、有效;渔船船名号、船籍港标识是否准确,渔船船名号、船籍港及船名牌刷写、悬挂是否符合《渔业船舶船名规定》,是否存在不刷写、刷写不清楚及涂改船名号、船籍港、船名牌等情况;渔船船名是否与三证相符,是否存在冒用他船船名号或船舶证书的行为;是否有禁用渔具;安全救生设施配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对发现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

  6、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水产批发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加强伏季休渔期间水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控制销售渠道,严厉查处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行为。

  (二)海上监督检查

  “中国海监1012号”执法船具体负责本区海上巡航检查。同时配合上级的联合检查,杜绝渔船游离于管理视线之外。

  四、处罚原则与标准

  (一)对违反伏季休渔管理规定的渔船,就近扣港处理,不得在海上处罚后放行。违规情节严重的,在处以罚款的同时,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并处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渔船处罚标准:

  44.1kw以下渔船,罚款金额5000元-1万元;

  44.1(含44.1)-147.1kw渔船,罚款金额1万-3万元;

  147.1(含147.1)kw以上渔船,罚款金额3万-5万元。

  (二)对查获的“三无”渔船,实行异地扣押,予以没收。

  (三)海上查获不能当场出示“三证”且船名号在渔船数据库中没有记载的、“三证”齐全但船名号有明显涂改痕迹的,视为“三无”渔船,一律按照“就近扣押”原则,押回港内处理。

  (四)对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五)对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情形的,交由公安机关立案追诉。

  (六)违规渔船被扣港处理期间的看船费及发生的其他费用由违规渔船承担。

  (七)情节认定标准

  1、违规渔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①拒绝、逃避检查或破坏调查现场;

  ②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按市场价值达到5000元);

  ③在网次或航次中渔获物未达到可捕标准的重点保护品种比例高于40%;

  ④休渔期间违规两次以上的。

  2、违规渔船有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

  ①使用暴力抗拒渔政检查的;

  ②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巨大(按市场价值达到1万元);

  ③在网次或航次渔获物中未达到可捕标准的重点保护品种比例高于60%;

  ④休渔期间违规三次以上的;

  ⑤组织或带头聚众违规作业的渔船。

  (八)扣船地点在八岔沟港。

  五、监督检查

  伏季休渔期间监督检查,区伏季休渔工作领导小组将组成检查组对伏季休渔管理情况进行督查、检查。检查重点:伏季休渔暨辽东湾海蜇资源管理组织实施和措施落实情况;休渔渔船登记造册情况;向社会公布休渔渔船名单和休渔管理举报电话情况;休渔渔船停港情况;休渔渔船网具存放情况;渔船船名标识情况;停港渔船持证情况;渔船安全设施配备情况;违规渔船查处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是养护海洋生物资源、建设海洋生态文明、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抓好这项制度的落实。在临港园区开发建设中,要高度树立“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靠海吃海,更要借海生海”的理念,齐抓共管,确保伏季休渔制度在我区得到全面、有效贯彻实施。

  (二)加强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手段,广泛深入搞好宣传教育,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浓厚氛围。要组织人员深入渔村、渔港、自然港湾,采取办培训班、发放宣传单等形式,组织渔民学习有关渔业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防火防风及遇险自救等有关知识,提高渔民的守法意识和安全生产能力。要加大警示教育力度,对严重违规渔船依法严管重罚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增强教育效果。

  (三)加强执法监督。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做到程序合法、证据确凿,依据充分、处罚适当、手续完备。严格执行《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坚持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廉洁执法。对违反禁令的,要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吊销行政执法证,直至调离渔业行政执法队伍。

  (四)加强联合机制。渔业、公安、工商等部门要互通情况,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公安边防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和打击力度,对发生渔船大规模违捕以及煽动渔民同渔业执法人员(渔政船)对抗的组织者和幕后操纵者予以严厉打击。工商部门要加大市场流通环节的检查力度,从严查处休渔期间收购、加工、销售捕捞水产品的违法行为。各执法部门要加强对休渔前期、中期、后期和辽东湾海蜇生产及制止渔船越界生产的重点时段、重点部位严防死守,密切注意渔船动向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查处和制止违规事件,防止事态蔓延,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五)加强安全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休渔期间的防火、防盗、防台风工作。要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休渔期间24小时值班制度。要严格管理船上用电、用火,完善港内消防设施的配置。要加强渔民安全技能培训,定期开展渔业安全检查,坚决消除各种事故隐患,切实保障休渔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区伏季休渔举报电话(传真):85283796

 地区: 辽宁 
 标签: 保护区 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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