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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镇政办发〔2008〕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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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25 16:21:17  来源: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860
核心提示:为确保我县食品安全,根据省卫生厅、省经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农委、省牧业局、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全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吉卫联发〔2008〕58号)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4个月的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活动,并制定如下方案。
发布单位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镇政办发〔2008〕89号
发布日期 2008-12-2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镇赉县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   镇赉县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doc

            2.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doc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全县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

  为确保我县食品安全,根据省卫生厅、省经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农委、省牧业局、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全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吉卫联发〔2008〕58号)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4个月的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活动,并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坚持“全县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的各项措施有效结合并抓好落实。

  二、整治目标

  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依法严厉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规范食品市场秩序。使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三、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利用4个月的时间,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2月24日-2009年1月10日)。

  1.主要任务。

  (1)各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提供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切实督促辖区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调查掌握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

  2.具体措施。

  (1)督促公告落实。按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公告要求,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销售单位以及餐饮经营单位对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并按时上报有关情况。

  (2)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政府各监管部门要及时公布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广泛宣传,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对举报属实者实施奖励措施。

  (3)排查摸底。各监管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别在食品生产经营各个环节,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摸清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部门反馈相关信息。卫生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汇总非法食品添加物和违法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以及被添加的食品类别,通报有关部门。对已有检测方法的违法添加物,同时公布检测方法和参考检测限值。

  (4)强化抽检。各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和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各部门要根据以往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线索,制定食品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并组织实施。同时将存在问题食品进行公示并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行政部门反馈。

  (5)汇总分析。各部门要汇总、归类既往发生的各种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对已有监管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进一步完善现有措施或制定新的管理措施。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9年1月11日-3月10日)。

  1.主要任务。

  (1)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得到明显纠正。

  (2)曝光一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以儆效尤。

  2.具体措施。

  (1)依法查处。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各部门组织对发现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

  (2)追根溯源。各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依法严厉查处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3)清理规范。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清理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品种,依法严厉查处以非食品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销售的行为。

  (三)规范巩固阶段(2009年3月11日-4月10日)。

  1.主要任务。

  (1)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长效监管机制。

  (2)建立和实施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制度,规范食品市场秩序,提高食品质量。

  2.具体措施。

  (1)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各部门建立针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制度,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

  (2)把好食品添加剂市场准入关。建立食品添加剂市场主体准入制度,确保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规范经营者自律行为,严格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货台账等制度,切实把好食品添加剂质量市场准入关口。

  (3)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推进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严把食品添加剂企业条件审查关,严厉查处企业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销售的黑窝点。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的管理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渠道。

  (4)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制度。加强餐饮经营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督促餐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制度。要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的力度,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发现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5)严格进出口检验监管。建立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长效机制,严格落实进出口食品各项监督检验管理制度。规范出口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登记管理,提高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严格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使用的添加剂备案管理制度,完善添加剂备案登记和档案管理。加强进出口食品中非食用物质及添加剂的检验和控制,进一步提高进出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水平。

  (6)加强食品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组织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各有关部门要妥善处理好专项整治与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全县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抓细、抓实、抓出成效。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监管部门也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乡(镇)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的部门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各乡(镇)政府要依照本工作方案,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县政府各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系统的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及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乡(镇)、各监管部门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和督导检查。

  (二)部门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在专项整治中,各监督执法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形成整治合力,提高整治效能;要集中力量,严格执法,重拳出击,将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要心系百姓,顾全大局,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形成监管合力,不留问题死角,保证专项整治取得预期效果。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健全企业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食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三)加大打击力度,严查违法行为。

  各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各部门对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移送涉嫌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等案件,有关部门要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或认定意见。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监管部门中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

  (四)广泛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各单位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向社会大力宣传国家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食品安全,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要组织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行培训,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五)加强工作沟通,做好信息报送。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监管部门要切实做好专项整治信息工作,各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之间要建立联络畅通和信息沟通机制,建立全县专项整治工作信息报送制度。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监管部门要在2009年1月9日、1月21日、2月4日、2月18日、3月4日、3月15日、3月29日、4月14日分别向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专项整治工作动态和报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处理情况要随时报送。各乡(镇)政府、县直各监管部门要在2009年1月14日之前报告自查自纠阶段性总结、3月15日之前报告清理整顿阶段性总结,在4月14日之前报送专项整治全面总结。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监管部门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请于2008年1月9日之前报送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各地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相关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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