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3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3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29 11:06:58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66
核心提示:为了全面准确地掌握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更好地落实宏观调控任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9]33号
发布日期 2009-03-0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储粮山西分公司
 
  为了全面准确地掌握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更好地落实宏观调控任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范围和内容
 
  这次粮食清仓查库,重点检查我省范围内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中央临时储存进口粮,下同)、省、市储备粮的数量、品种和质量情况,以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质量和粮权归属情况。其中,对库存粮食质量,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省、市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与品质宜存率。严格核查国有企业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的情况,重点核查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贷款与粮食库存的对应情况、企业会计账和统计账的对应相符情况。严格检查政策性粮食存储企业的补贴资金下拨和使用情况。全面核查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的情况,并选择部分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粮食库存情况的典型调查。
 
  二、清查时点、方式和人员
 
  (一)清查时点。以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清查方式。清查分为企业自查、市级人民政府全面普查、省级人民政府重点复查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随机抽查四个阶段。企业自查是整个清查工作的基础环节,县级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部署,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按照全省粮食库存清查的统一要求,切实做好自查工作。市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将采取随机抽样、突击检查和暗查等多种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严格复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在省级复查的基础上,采取随机选点的方式进行抽查。
 
  (三)检查人员。市级普查和省级复查要采取综合交叉的检查方式,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择优选调和安排检查人员。参加市级普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县(市、区)的普查工作,参加省级复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市、本单位的复查工作。
 
  三、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9年3月底前,各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并下发粮食清仓查库实施方案,并完成清查动员、人员培训和相关资料、查库器具准备等工作。
 
  (二)自查阶段。从2009年4月1日-4月10日,县级人民政府要督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清查范围的企业完成自查工作。
 
  (三)普查阶段。从2009年4月11日-4月20日,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交叉普查,确保不留死角。
 
  (四)复查阶段。从2009年4月21日-4月底,省人民政府将组织进行重点复查,复查比例为全省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20%~30%。质量复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复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省、市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复查样品实行跨省(区、市)交叉检验。
 
  (五)抽查阶段。2009年5月上中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将派出联合检查组对重点省(区、市)粮食库存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六)汇总整改阶段。
 
  2009年5月15日前,各市要将本行政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和结果汇总表上报省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对清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5月下旬,省人民政府将向全国粮食清仓查库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清仓查库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汇总报表。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在全国开展粮食库存大检查,是国家加强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开展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重要意义,本着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一丝不苟、扎扎实实地做好粮食清仓查库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相应的办事机构。负责制订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全国粮食清仓查库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省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由省粮食局承担。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牵头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清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各市、县(市、区)要尽快将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及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报上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明确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库存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要建立和完善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人代表、地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都要逐级在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对故意掩盖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妨碍清仓查库工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严明纪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检查工作,加强业务培训和廉洁自律教育,严明纪律、严格要求。参加检查的人员要坚持原则,不得参加可能影响清仓查库工作的活动,不得吃请、受礼,对违反廉政工作纪律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公开透明。要增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透明度。各地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清查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要加强宣传报道,向社会公布粮食库存检查的政策、内容、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及时查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并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六)经费保障。此次清仓查库工作所发生的必要开支,由省、市财政部门核实后专项列支,中央财政将给予适当补助。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清查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和单位。
 
  各地、各部门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精心组织,稳妥实施,确保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不走过场,清查结果真实可靠。
 
  附件:山西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二○○九年三月二日
 
  附件
 
  山西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牛仁亮  副省长
 
  副组长:姚高宽  省粮食局局长
 
  刘 锋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成 员:邢顺喜  省监察厅副厅长
 
  张秋明  省财政厅副厅长
 
  王高勇  省农业厅总农艺师
 
  杨光照  省审计厅总审计师
 
  高 航  省质监局副巡视员
 
  侯正平  省统计局副巡视员
 
  张 文  省粮食局副局长
 
  王进谦  省农发行副行长
 
  张 峰  中储粮山西分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办公室主任:姚高宽(兼)、副主任:张  文(兼)。
 
  联系电话:0351-4041182。
 地区: 山西 
 标签: 粮食库存 粮食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645)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250) 法规动态 (90)
法规解读 (2769) 其他法规 (52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6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