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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临政办发〔200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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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29 15:50:19  来源: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963
核心提示:建立健全我市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发布单位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临政办发〔2009〕24号
发布日期 2009-02-1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临汾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1总则
 
  1.1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函》(国办函〔2005〕52号)、《山西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晋政办发〔2005〕79号)及《临汾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政发〔2008〕4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3.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3.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3.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4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人员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5工作原则
 
  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组织机构
 
  2.1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2.1.1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设立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组成。
 
  2.1.2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向省应急指挥部以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及处理情况;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处理临时出现的各种重大情况;
 
  2.1.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教育局、侯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监察局、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其工作职责是: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起草并修改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质监局依法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工商局依法开展对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卫生局依法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引发食源性疾病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并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引发食源性疾病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
 
  市商务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参与屠宰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对动物、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贮藏、流通等环节病害肉、病患动物等重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相关产品的技术鉴定;
 
  市水利局依法主要负责对养殖生产环节和初加工食用水产品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水生动物疫病的调查和处理及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事故现场的保护及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鉴定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因工业污染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卫生局等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侯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进出口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根据事故级别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协助政府进行调查及应急处理;
 
  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做出处分决定;
 
  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统一对外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2.2.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市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2.2.2办公室职责
 
  (1)根据事故发生状态,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2)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协调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检查督促各县(市、区)、各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汇总、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市应急指挥部具体工作组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专家咨询组、善后处理组、综合组等6个应急处置工作组。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组根据预案规定,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1)事故调查组: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发生的首要原因和环节,责成环节监管部门牵头负责,组成由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事故调查组,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组:根据调查结论,以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迅速查办案件,追根溯源,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3)医疗救治组:由卫生部门牵头负责,迅速组织抢救队伍,紧急调用各类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医务人员,设置急救场所,展开抢救工作,力争将人员伤亡数量控制在最低程度;准确统计病亡人数,及时向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治情况;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防范和救治措施,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4)专家咨询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农业部门、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卫生部门和市食品安全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
 
  (5)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主要职责是:做好事故中病亡人员的善后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协调保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资金、生活物资及时到位。协调地方民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保险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对病亡人员做善后处理。
 
  (6)综合协调组:由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有关情况,分析事故进展及对外宣传。
 
  2.4县(市、区)应急处理指挥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按事故级别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在上级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2.5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本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综合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相关问题;负责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工作;提出临汾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修改意见;建立和管理临汾市食品安全专家库;指导各单位、各部门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参照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的职责,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以及管理工作。
 
  2.6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级和县(市、区)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或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才库,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或专业技术人才库中抽调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具体职责是:
 
  (1)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2)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日常宣传和培训。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系统
 
  根据《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各职能部门按相关职责及法律规定发布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3.2预警系统
 
  3.2.1加强日常监管
 
  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3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或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通报;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事故有关地区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各县(市、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市政府。
 
  (3)特殊通报: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由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国家、省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向相关国家和地区通报。
 
  (4)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向市委宣传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3.2.4应急准备和预防
 
  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各部门以及各地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解除。
 
  3.3报告制度
 
  3.3.1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
 
  3.3.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直接向市政府及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
 
  3.3.3下级向上级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和县(市、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省政府和省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
 
  3.3.4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等;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3.3.5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3.7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3.3.8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3.3.9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10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分别由国家应急指挥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级人民政府决定。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4.1.1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应急处理指挥部立即成立,接受国家、省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在国家、省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工作。
 
  4.1.2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1)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成立市应急指挥部,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指挥。
 
  (2)市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
 
  市应急指挥部要迅速组织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组、处理组、医疗救治组等应急处置机构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并部署相关地区和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同时,通报给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报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4)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1.3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各县(市、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按规定向同级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4.1.4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指挥协调
 
  食品安全事故进入Ⅰ级、Ⅱ级响应,市人民政府及市应急指挥部在国家、省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和领导下,立即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进入Ⅲ级响应,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情况,协调有关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地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和保障,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
 
  事发地所在的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应急预案一旦启动,市应急指挥部要及时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要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情况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处理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报上级有关部门。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畜牧兽医局为主,其他部门配合,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严格实行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须经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6.2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3人员保障
 
  市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4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市应急处理指挥部或者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6.6演习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辖区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演习演练。
 
  6.7宣教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同时加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
 
  7附则
 
  7.1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解释与修订
 
  本预案由临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视情况,经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研究后修订。
 
  7.3发布与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附件
 
  8.1临汾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8.2临汾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组织机构框架图
 
  8.3临汾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临汾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成    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市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
 
  市监察局局长
 
  市公安局局长
 
  市财政局局长
 
  市农业局局长
 
  市质监局局长
 
  市工商局局长
 
  市卫生局局长
 
  市商务局局长
 
  市畜牧兽医局局长
 
  市教育局局长
 
  市水利局局长
 
  市环保局局长
 
  侯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
 
  8.2临汾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组织机构框架图
 
  8.3临汾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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