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绿色食品产业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绿色食品产业发展配套政策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配套政策。
一、加大对绿色食品开发的奖励支持。
1、鼓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个人投资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产业开发建设。对投资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和农产品加工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五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凡在南昌地区纳税的企业,并经所在县、区绿色食品办公室受理,通过国家无公害食品、国家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机构认证标志产品,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产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市财政每年对新增的每个标志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促进绿色食品的出口创汇,对于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生产企业优先给予自营出口权。
2、加大对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市财政要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基地的创建和发展,对获得“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县、区,在获得省级奖励后,经市农业局确认市财政再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一次性投资500万元以上新建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基地建设及农产品加工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由市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县、区报市农业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批准,享受按低限减半收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的最低幅度标准征收。
3、加大对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开发的支持力度。县、区政府对于开发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生产基地500亩以上并得到国家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许可使用标志的企业、合作区或个人,在安排生态环境建设、以工代赈、农业商品基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和农业技术推广等项目时,优先给予支持和倾斜。
县、区政府应设立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扶持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和市场开发。
二、加大对绿色食品产业开发的金融支持。
重点扶持具有一定基础和规模、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竞争力强的绿色食品加工企业及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企业或合作社。对于从事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获得市及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社称号的,按规定享受金融机构给予优先安排贷款支持,未享受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优先安排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贷款贴息支持的,可享受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优先安排专项资金贷款贴息政策。农、林业担保资金,优先为从事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生产加工信誉好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建立以县、区为重点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信贷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为基地农户提供贷款担保。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把支持龙头企业作为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点,发挥其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对具备上市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予以重点培育,鼓励和支持重点龙头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和集合债券进行融资。积极引导工商资本、民间资本、金融资本和外资投入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加大对绿色食品开发建设用地支持。
对从事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开发的重点建设项目,符合市重大项目调度条件的,优先列入市重大项目进行调度,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四、加大对绿色食品开发的科技创新支持。
对从事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研发、生产和营销的企业,要积极推荐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和环保产业优惠政策。对于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科研项目和技术推广项目,科技和农业部门应优先纳入重点科研计划和重点推广计划。对获得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优先向部、省推荐申报项目和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并在政策上予以倾斜。
五、加大对绿色食品合法营销网络的支持。
积极培育和建设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市场,带动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产业的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生产企业和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营销企业进入市场、超市,或在外地设立专卖店的,有关部门应给予相应的减免入场费、场租费、一定性补贴等优惠。同时,要加强与商贸、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协调和沟通,搞好产销对接,创造条件设立获证产品的专营、专销、专卖区域,形成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销售网络体系。鼓励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生产企业参加国内外大型农产品展销展示会,有关部门应给予相应的减免入场费、场租费、一定性补贴等优惠。
六、加大对鲜活农产品运输支持。
积极完善全市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车辆通行费减免规定,确保绿色通道畅通。
七、加大对绿色食品产业的工作机构和经费支持。
各级政府要在编制、人员等方面对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工作机构的建立与完善予以支持;市、县财政每年应安排相应的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工作经费,以保障这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政府对在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产业的开发、技术推广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