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并政办发〔2009〕1号)

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并政办发〔2009〕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11 10:03:43  来源: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2027
核心提示:根据《山西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晋政办发电〔2008〕186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4个月的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行动方案如下。
发布单位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9〕1号
发布日期 2009-01-0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五日
  根据《山西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晋政办发电〔2008〕186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4个月的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行动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及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行为,依法严厉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使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全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太原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组,指导协调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张  政  (副市长)
 
  副组长:安龙柱  (市政府办公厅助理调研员)?
 
  刘建国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李文学  (市卫生局局长)
 
  成  员:刘元亮  (市经委副主任)?
 
  胡越峰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政春  (市纪委常委)?
 
  常红勤  (市农业局总农艺师)?
 
  郭建新  (市工商局副局长)?
 
  孙乃俊  (市质监局副局长)?
 
  马秉权  (市卫生局副局长)?
 
  梁  云  (市商务局副局长)?
 
  杨顺平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杨顺平兼任。
 
  三、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1月10日前)
 
  1.主要任务。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调查掌握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食品类别。
 
  2.具体措施。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销售单位以及餐饮经营单位对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各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和范围开展抽检工作,制定抽检计划,确定抽检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在食品生产经营各个环节调查摸清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有针对性的完善管理措施。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9年3月10日前)
 
  1.主要任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曝光一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得到有效纠正。
 
  2.具体措施。对在自查和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组织进行突击检查,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及生产、销售和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清理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品种。
 
  (三)规范巩固阶段(2009年4月10日前)
 
  1.主要任务。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和管理制度。
 
  2.具体措施
 
  (1)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
 
  (2)进一步推进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严把食品添加剂企业条件审查关,严厉查处企业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行为,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销售黑窝点,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管理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供应渠道。
 
  (3)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制度,加强餐饮经营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管理,督促餐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制度。加强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发现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4)加强食品行业诚信自律机制建设,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诚信守法意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遵循“地方政府负总责、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原则,明确整治目标和任务,成立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加强部门信息沟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二)部门配合,形成合力。在专项整治中,各监督执法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执法,重拳出击,将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负责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治工作,要加强监管,不留死角。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公布重大典型案件查处结果,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部门。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监管中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宣传教育,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大力宣传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和整治成效,曝光典型案例,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提高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安全管理水平。
 
  (四)报送信息,认真总结。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时向领导组办公室报送下列材料:2009年1月6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每周四16时前报送整治情况有关信息,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处理情况随时报送;2009年1月15日、3月15日和4月15日前分别报送自查自纠、清理整顿、规范巩固阶段性总结以及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总结。
 
  电  话:4228308
 
  E-mail:tyfda608@126.com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各地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相关法规汇总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76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574)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61) 其他法规 (533)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