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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奶站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厦湖府办〔2008〕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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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22 14:25:11  来源:夏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640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置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6号)精神以及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开展全国奶站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牧发[2008]10号),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奶站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厦府办〔2008〕219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奶站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厦湖府办〔2008〕86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殿前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置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6号)精神以及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开展全国奶站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牧发[2008]10号),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奶站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厦府办〔2008〕219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奶站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奶站专项整治行动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我区奶业生产集中在殿前,主要以农户散养为主,购销方式以奶站收购为主,原料奶中间收购环节处于缺乏监管状态。区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立即行动,把奶站专项整治作为当前的一项头等大事抓紧抓实、抓出成效,以保证我区生鲜奶和原料奶的质量安全,维护奶农的合法利益。

  二、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目标

  一是严厉打击、坚决杜绝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现象以及各种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

  二是摸清奶站的现状,将奶站100%纳入监督管理范围,规范奶站经营秩序,提升奶站整体素质,切实提高生鲜奶质量水平,推动建立监督规范奶站的长效机制。

  三、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工作任务

  一是彻底摸清底数。区农业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所有奶站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及时上报市农业局汇总。

  二是强化督促检查。加强生鲜奶生产购销过程的监管,重点检查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现象以及各种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将所有奶站纳入监管范围,规范奶站经营秩序。检查牛奶质量、器具环境消毒管理以及挤奶、贮存、运输等情况。

  三是从严查处违法行为。对查出的任何违法乱纪行为,都要进行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建立管理制度。要推动奶站建立管理制度,完善收奶、售奶、消毒和质量检测记录。要建立奶站监督检查、例行监测等制度,推动建立奶站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机构

  为确保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决定成立湖里区奶站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林延勋(副区长)

  副组长:裴再生(区农业水利局局长)

  黄伟清(区政府办副主任)

  成 员:张金坪(区农业水利局副局长)

  吴智明(区经发局局长)

  王嘉斌(湖里公安分局局长)

  王萍萍(区卫生局局长)

  李丰伟(区工商局局长助理)

  张金龙(市质监第一分局局长)

  刘云标(殿前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区农业水利局,由张金坪兼任办公室主任,张继红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联络人员:施美婷,电话:5624307,传真:5624307,电子邮件:shimt@126.com

  五、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一)加强督导。区农业水利局要牵头协同区经发局、湖里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区工商局、市质监第一分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及时进行专项督查并及时将督查情况向市奶站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对在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中失职渎职者,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责任。

  (二)建立报告制度。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从9月底开始,至10月底结束。在专项整治期间。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周四下午16:00前将本周专项整治汇总材料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局),10月下旬专项整治行动结束时报送总结报告。

  (三)积极广泛宣传。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的行动效果,按规定要求及时曝光掺杂使假等违法案例,推动奶站经营者牢固树立守法意识、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

  附件:湖里区奶站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1月7日印发

  附件

  湖里区奶站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置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6号)精神,按照农业部奶站专项整治行动视频会议和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开展全国奶站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牧发[2008]10号)要求,为加强对我市奶站的清理整顿和监督管理,规范生鲜奶收购秩序,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

  区政府成立湖里区奶站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区农业水利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区奶站专项整治行动。

  二、整治范围

  奶站专项整治行动覆盖全区各种类型的所有奶站,包括乳制品企业自建、规模养殖场自建、个体私营投资建设、流动奶站(点)等形式。

  三、整治目标

  一是严厉打击、坚决杜绝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现象以及各种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二是摸清奶站的现状,将奶站100%纳入监督管理范围,规范奶站经营秩序,提升奶站整体素质,切实提高生鲜奶质量水平,推动建立监督规范奶站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任务

  (一)彻底摸清底数

  区农业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所有奶站,逐一摸清设立模式和类型、数量、日收奶量、挤奶方式和所有者等情况,重点要查清个体私营奶站、流动收奶点等独立于乳品加工企业和养殖场区之外的营利性奶站情况。要对奶站逐一认真做好登记造册,一站一表,建立档案,及时汇总本区基本情况并上报(报表格式见附件)。要开展联合检查工作,辖区内的奶站要100%覆盖,做到镇不漏村,村不漏站,不留死角,不存盲区。要切实做到在最短时间内底数清、情况明。

  (二)强化督促检查

  区农业部门要根据奶站专项整治行动要求,立即向本辖区各类奶站派驻质量监督员,加强生鲜奶购销过程的监管。要摸清奶牛健康状况、牛奶质量状况、器具环境消毒状况,以及挤奶、贮存、运输等情况。区农业部门要会同质监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生鲜奶生产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加大对生鲜奶生产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力度。奶站要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加强对生鲜奶的日常自检。重点区域要实行拉网式检查,严厉打击和重点排检生鲜奶中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和各种掺杂使假行为,将所有奶站纳入监管范围,规范奶站经营秩序。

  (三)从严查处违法行为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现象以及各种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要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公安部门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推动建立管理制度

  奶站要建立购销台帐制度,完善收奶、售奶、消毒和质量检测记录。要建立奶站质量监督员工作规范,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有效监管。要建立监督检查、例行监测等制度,推动建立奶站监督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五、阶段和步骤

  第一阶段(9月23日至10月5日)登记造册:要根据我区实际制定出奶站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做到人员到位,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同时区农业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自上而下,层层动员,迅速将登记造册工作布置到最基层,尽快摸清奶站底数。填写基本情况汇总表,并报市农业局备案。

  第二阶段(10月6日至10月12日)质量抽检:对奶站逐一清理,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生鲜奶的质量抽检。

  第三阶段(10月13日至10月22日)整改提高:对质量抽检中发现的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现象以及各种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由工商、公安部门坚决予以查处,严惩不贷。对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奶站要限期进行整改,对出现问题的奶站要尽快将调查处理情况上报市农业局。

  第四阶段(10月23日至10月30日)总结完善:总结各地奶站专项整治行动经验,深入分析各地奶站结构特点,建立健全规范管理制度,规范生鲜奶收购秩序,切实提高生鲜奶质量安全水平。

  六、保障措施

  (一)切实明确责任。根据国务院的要求,此次专项整治的具体工作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在9月27日前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具体承办处室、负责人、联络员及联系方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到工作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进行。

  (二)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奶站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要求,明确奶站专项整治行动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保证监管人员和经费到位,确保奶站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取得实效。

  (三)建立报告制度。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从通知发出之日开始,一个月结束。在专项整治期间,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周将整治情况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局),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报送工作总结。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奶站专项整治行动效果,按要求及时曝光掺杂使假等违法案例,树立消费者信心。加强对奶站经营者的宣传,提高守法意识,保证生鲜奶质量安全。

  (五)严格责任追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奶站专项整治行动的指导检查,设立举报电话(区农业局举报电话:5722520、5682807),及时发现和解决奶站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对在奶站专项整治行动中失职渎职,违法执法,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进入第二阶段后,区农业局、区经发局、公安局、卫生局、工商局和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要组成督查组,分赴奶业生产的站点开展奶站专项整治行动的督导工作。

  附件:1.   湖里区奶站专项整治检查表.doc      附件下载.doc

  2.   湖里区奶站基本情况汇总表.doc      附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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