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晋州市春节期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晋政办函[2011]7号)

晋州市春节期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晋政办函[2011]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6-25 16:27:25  来源: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624
核心提示:2011年春节即将来临,为切实做好节日期间食品安全工作,彻底排查食品和种植养殖、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等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让群众吃上放心食品,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全市人民度过一个欢乐、详和、安全的节日,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25日至2011年3月1日在全市开展一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发布单位
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晋政办函[2011]7号
发布日期 2011-01-2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乡镇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做好春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确保全市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详和的节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晋州市春节期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2011年春节即将来临,为切实做好节日期间食品安全工作,彻底排查食品和种植养殖、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等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让群众吃上放心食品,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全市人民度过一个欢乐、详和、安全的节日,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25日至2011年3月1日在全市开展一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不断完善“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汲取昌黎葡萄酒事件的教训,开展一次拉网式全方位排查,彻底清除各环节的食品安全隐患,稳定提升全市的食品安全整体水平,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及省、市领导有关食品安全的重要批示,以重点品种、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为抓手,以利益链、产业链关系梳理为主线,以断源头、堵漏洞为目的,深入细致排查隐患,从快从严曝光一批、销毁一批假冒伪劣食品,有效震慑制假售假、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和向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巩固“创建食品安全最放心城市”工作成果,确保节日期间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内容和任务
 
  通过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对食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饮餐消费四个环节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隐患排查,务求早发现、早处置,避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整治活动的重点品种为:米、面、粮、油及其制品,肉、蛋、奶、菜及制品,酒类及饮料,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口,婴幼儿食品、元宵及其他节日食品、保健食品,干鲜果品、糖果糕点、食品添加剂、瓶(桶)装水、蜂蜜、蜜饯以及各地的特色食品等。重点区域为:各类食品批发交易市场、集贸市场、年货市场、食品超市(商场)、食品商店,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小作坊,生猪屠宰场、蔬菜生产基地、畜禽水产品养殖基地,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餐饮饭店(馆)、食堂。
 
  (一)源头控制行动。抓好种养植环节的整治,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对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行全面清查,依法收缴违禁农业投入品,重点是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铵等禁用高毒农药,进一步规范农业投入品经营和使用行为;加大禁用兽药的监管,依法收缴瘦肉精、莱克多巴胺、三聚氰胺、苏丹红等非法饲料添加物以及孔雀石绿、氯霉素、乙烯雌酚、硝基呋喃代谢物等违规鱼药;加大对蔬菜、水果、水产品、奶源等产品的抽样监测频次和力度(此项工作由市农牧局负责)。
 
  (二)生产治理行动。抓好生产环节的整治,加大对粮油、肉制品、乳及乳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酒类、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以及调味品、饮料、瓶(桶)装水、糕点、蜂蜜、蜜饯、淀粉及其制品等重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力度和产品抽样监测频次;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以及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提炼、加工地沟油、动物油脂以及食品油掺入动物油、食用油掺入地沟抽等掺杂使假、掺入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重点对酒类产品标签及委托加工备案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不符合标识规定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用甲醇、工业乙醇勾兑白酒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的小企业、小作坊(此项工作由市质监局负责)。
 
  (三)诚信经营行动。抓好流通环节的整治,加大对年货市场、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食品超市、食杂店、农村集市、食品交易市场、食品添加剂市场以及专门从事食品仓储、运输和物流企业的监管和整治力度;落实食品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索证索票和食品召回制度;严厉查处销售注水肉、病死(害)肉、腐败变质食品、“三无”食品和有毒有害等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对不合格食品要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行政控制措施,严禁再次流入市场(此项工作由市工商局负责)。
 
  (四)餐饮安全行动。抓好餐饮服务环节及保健食品的整治,加大提供年夜饭餐饮单位、婚丧宴请等集体用餐场所、学校食堂、工地食堂、“小餐桌”、旅游接待饭店、旅游景点饭店等重点区域的监督检查,检查原料采购储存、索证索要、台账登记、食品加工过程、餐具清洗消毒、从业人员卫生状况等情况;加大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频次和力度,严厉打击宣传疗效和保健食品添加中(西)药的违法行为;加大对餐具消毒效果和保健食品的抽样监测频次;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严厉打击使用“地沟油”、非食品原料、不合格调味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等卫生管理制度,严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加强对餐饮具消毒企业的监管,保证供应产品合格(此项工作由市食药监局负责)。
 
  (五)屠宰放心行动。抓好畜禽屠宰环节的整治,加大对畜禽屠宰及活畜禽产品和胴体肉运输环节的监督管理;重点打击私屠滥宰以及生产注水肉、病死(害)畜禽肉的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定点屠宰管理制度,确保生猪宰前查验、检查、宰后检疫、无害化处理等环节落实到位;加强对酒类产品的监管力度,防止假酒劣酒流入市场(此项工作由市商务局负责)。
 
  (六)粮食合格行动。抓好粮食出库环节的整治,严防霉变粮、劣质粮、陈化粮、掺杂使假和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粮食流入市场(此项工作由市粮食局负责)。
 
  (七)公开销毁行动。对整治活动中查扣的不合格产品及食品原料、辅料等物品,要立即依法进行处置,在能够符合环保要求的情况下,由各监管部门组织进行公开销毁,严禁再次进入市场或生产环节(此项工作由市质监局、工商局、农牧局负责)。
 
  (八)信息公开行动。各监管部门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依法及时进行信息发布,指导和提示社会公众掌握食品安全信息,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各监管部门要再次面向社会公布举报热线电话,落实首应负责制,及时沟通传达信息(此项工作由市农牧局、粮食局、质监局、工商局、食药监局、商务局负责)。
 
  (九)案件彻查行动。对已结案的各类食品安全案件,特别是问题乳粉案件,要重新审查一遍,从利益链、产业链关系梳理中查找线索;已经立案尚未结案的,要从关系梳理中深挖线索,追根溯源,务求斩草除根;尚未立案正在调查的,要不放过任何线索,彻底查清。适合公开曝光的案件,选择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意义的案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对案件彻查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符合移送条件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此项工作由各乡镇和市公安局负责)。
 
  四、活动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1月25日-1月27日)。制定方案,动员部署。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整治工作组织体系,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整治方案,迅速行动。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1月28日-2月25日)。全面排查,集中整治。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行业、重点环节开展全面、深入的整治行动,彻底排查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总结上报阶段(2011年2月26日-3月1日)。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总结本地本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并于2011年3月1日前形成书面材料,由各乡镇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市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报石家庄市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真,加强领导。各乡镇、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识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把做好食品安全工作作为检验政府和部门执政能力的重要指标,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亲自指挥、亲自检查。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明确目标、明确责任,切实把各项工作和措施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二)标本兼治,注重长效。各级各部门要集中力量,迅速果断地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行业、重点环节及各地特色食品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影响食品安全的各类违反宪法规定违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决不能罚代刑。同时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实现食品安全资源共享,推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
 
  (三)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各乡镇要充分履行政府“统一负责、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对发现的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追查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要及时向市政府进行汇报,确保问题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四)加强督导,强化追究。活动期间,各乡镇分管负责人要按职责加强对各环节的督导检查,对督导中发现的工作走过场、措施不得力、节日期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区和部门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以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有关部门要针对群众普遍关注的食品安全热点、焦点问题,深入农村、社区及监管服务对象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并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常识,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案件,畅通部门与政府、部门与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做好应急工作准备,全面营造欢乐、祥和、安全的食品安全节日氛围。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