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证全市粮油储备和粳米市场供应的通知(安政办发〔2010〕60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证全市粮油储备和粳米市场供应的通知(安政办发〔2010〕6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7-01 15:46:56  来源: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2225
核心提示:近年来,在中、省、市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措施的支持下,我市粮食连续三年增产,总体库存比较充裕,市场运行基本平稳,但受气候、耕地、旱涝灾害和自然条件等多种因素影响,市内粮食供需品种结构性、区域性矛盾较为突出,主要是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粳米消费增长较快,对外依存度加大,成品粮储备严重不足,食用油储备尚未建立,供给处于偏紧状态。为加强粮油市场特别是粳米市场调控,保证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保证我省粳米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发改办〔2010〕459号)和省发展
发布单位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安政办发〔2010〕60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近年来,在中、省、市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措施的支持下,我市粮食连续三年增产,总体库存比较充裕,市场运行基本平稳,但受气候、耕地、旱涝灾害和自然条件等多种因素影响,市内粮食供需品种结构性、区域性矛盾较为突出,主要是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粳米消费增长较快,对外依存度加大,成品粮储备严重不足,食用油储备尚未建立,供给处于偏紧状态。为加强粮油市场特别是粳米市场调控,保证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保证我省粳米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发改办〔2010〕459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关于2009年末市县级粮油储备规模落实情况的通报》(陕发改办〔2010〕389号)要求,现就保证我市粮油储备和粳米市场供应与价格稳定作如下通知:
 
  一、保证粮油储备。各县区按照市政府《关于落实全市粮食储备有关问题的通知》(安政办发〔2008〕61号)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关于下达全市食用植物油储备规模指导性计划的通知》(安粮发〔2009〕46号)要求,高度重视粮油储备和市场供应,落实食用油储备费用利息补贴,制定食用植物油储备规模具体方案,建立和充实县区级食用油储备。保证按“面粉5天、大米10天、食油60天的日消费量”储备到位。采取强有力措施,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保障市场有效供给。
 
  二、完善应急预案。各县区按照全市粮食应急预案完善修订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健全组织机构,落实应急责任,夯实保障措施,提高应急水平。目前还未制定预案的县区,要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抓紧制定落实。
 
  三、加强市场监管。各县区和粮食、商务、物价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市内外粮油市场的跟踪监测,密切关注粮油生产、收购、销售、库存、进出口及市场价格等各方面的情况,特别对当地成品粮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超市等销售环节要加强监测,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打击,切实维护好市场秩序。
 
  四、指导监督企业守法经营。各县区要经常指导督促粮油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粮食经营台帐制度,定期如实向粮食部门报告有关经营资料,在政府宏观调控需要时,粮油企业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政府有关部门的指令,调整企业生产计划和销售流向。监督国有粮食企业带头执行有关政策和要求,充分发挥引领和稳定市场价格的作用。引导市内粮油加工企业特别是大米加工企业加强成本控制,提高管理水平,尽可能多地消化原粮涨价增支因素,稳定市场价格。粮油经营企业要守法经营,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囤积居奇、控制货源、哄抬物价,不得相互串通、合谋涨价,不得采取限制供应等任何方式减少市场供应,人为制造紧张气氛,扰乱市场秩序。
 
  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维护正常流通秩序,保证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的基本稳定。各县区按照粮食安全县(区)长责任制的要求,抓紧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和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完善粮食应急预案,进一步落实应急保障能力。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切实落实相关责任,保证粳米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新闻宣传部门要指导主要媒体,加强正面宣传,审慎报道粮油涨价、供应紧张、居民抢购等负面消息,防止引起市场恐慌,人为加剧市场波动。特别要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防止夸大事实,传播虚假信息,依法打击恶意炒作,造谣惑众等不法行为。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1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