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为基础,以全面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目标,按照“统一行动、分级负责、分工协作、逐步推进”的原则,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确保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城乡居民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有效防止不符合质量安全的农产品上市销售,力争到2008年底,使我市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到达95%以上,以后逐年稳步提高,最终实现我市上市农产品全部达到质量安全标准的目标。
三、实施步骤
按照全面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先从蔬菜、水果、畜禽产品、水产品(以下统称农产品)开始,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先在榆林城区实行,以后逐步扩大到县、乡镇及所有农产品集散地。
第一步:从2008年 7月1日起,在榆林城区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第二步:从2008年9月1日起,在其它11县城区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第三步:从2009年7月1日起,市场准入范围延伸到各乡镇和主要农产品集散地。
四、健全制度
(一)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属地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生产和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负总责。市、县(区)农业、畜牧、水务、商务、质监、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指导和管理工作,定期对市场准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测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二)实行分类检查检验制度。市、县(区)农业、畜牧和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相关业务单位对进入本辖区市场的农产品,按规定进行检查、检验。进入我市市场的农产品,必须具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明和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报告书。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认证的农产品可免检进入市场销售。凡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进口的农产品进入我市市场销售,应具有我国政府认可的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单和检疫证明。对具有产地证明和检测合格报告单的农产品进入我市市场销售,实行入市抽检。对无产地证明、检测合格报告单或未取得相关认证的农产品,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测制度。经检测合格的农产品方可上市销售;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禁止在我市市场销售,并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部门监督当事人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三)实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市内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的农产品,应在自检或委托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基础上,根据产品类别,经当地县级以上农业、畜牧、水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授权机构开具产品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市销售。
(四)实行农产品市场经销登记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对其销售的农产品要建立健全进货验收和销售台帐,详细登记农产品产地、数量、生产者、货源渠道、质量安全证明,批发市场还要登记进货人及销售目的地,以便必要时能够顺利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
(五)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结果公示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和农贸市场,应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牌”,对每日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检测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农产品的品名、产地、质量安全状况,使经销者和消费者能及时了解产品质量。
(六)对不合格农产品实行退市制度。同一产地、同一产品半年内出现3批次抽检不合格,该产区的相应品种6个月内禁止进入我市市场销售,并按有关程序在新闻媒体公布。
(七)实行农产品包装管理制度。根据不同农产品的特点,逐步推行产品分级包装销售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在包装销售农产品时,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名称、电话和地址、采收日期等内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认证的农产品,要加贴标志标识。包装、标签等必须符合农业部发布的《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上市销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保障城乡居民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保障工作经费,对检验检测机构购买设备、试剂、聘用检测人员等所需经费,要列入市、县 (区)两级财政预算,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的“榆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具体负责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组织实施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县、乡两级政府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推动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落实工作责任。市、县(区)农业、畜牧、水务、商务、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例行监测,对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产品市场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畜牧部门负责畜禽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例行监测,对畜禽产品生产基地和市场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水务部门负责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例行监测,对水产品生产环境和生产过程进行质量安全管理;商务部门负责农产品“绿色通道、绿色市场、绿色产品”的建设工作及质量安全承诺制度的管理。质监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农业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备案和发布工作,并会同农业部门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工商部门负责农产品市场准入交易秩序的维护,对进入流通领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对退市农产品进行以法处理。
各乡(镇)政府,要积极支持农业、畜牧、水务等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工作,特别要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农产品市场的管理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并积极创造条件推动乡(镇)及所有农产品集散地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
(三)健全检测体系。建立健全市、县、市场“两级三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有效实施。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具体负责实施榆林市区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并指导各县区建立和落实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相关制度;榆阳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农产品生产基地管理和城郊、乡镇及其他农产品集散地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其他各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全市所有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都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并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开展日常检测工作。
(四)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各县(区)应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大对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测,引导农民合理、科学地使用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积极开展以无公害农产品一体化认证为主的质量认证工作,力争到2010年,使全市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面积达到总面积的50%。通过加快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五)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对农业投入品、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力度。严格农药、兽药、鱼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和经营准入条件;严格执行已公布的停产、禁用和限用的农业投入品管理办法,严厉打击制售、使用假冒伪劣和禁用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切实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基地和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
(六)加强市场建设。积极推行产销对接、定点供应、连锁经营的农产品流通模式,以便落实监督检查、技术指导、质量安全追溯等措施。尽快改革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体制,做到管理权与经营权分离,确立市场管理者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彻底改善农产品市场环境面貌,规范摊位设置,增强服务功能,为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创造良好条件。
(七)深入开展宣传活动。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不断增强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