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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筑府办发[2005]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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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8-05 15:50:13  来源: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2092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有关通知精神,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结合实际,提出了我市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实施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筑府办发[2005]100号
发布日期 2005-10-3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有关通知精神,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结合实际,提出了我市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实施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强贵阳市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2005年9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9月26日省政府办公厅分别发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通知〉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5〕157号)电文(以下简称两办《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两办《通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农牧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奶业健康发展的高度出发,深刻学习领会两办《通知》精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两办《通知》要求上来,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落实两办《通知》的各项要求,切实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要继续把奶制品作为我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产品,切实加强领导,监管到位,狠抓落实,加强督促检查,务求取得实效。
 
  二、认真执行生产备案制度,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两办《通知》规定,认真实行生产备案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备案范围包括所有在液态奶生产加工中使用复原乳的生产加工企业,并督促企业依法积极、主动、及时备案;二是备案内容包括乳粉的进口数量,进货数量、质量、产地及其生产企业,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的投产时间和生产周期,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的产量,每批液态奶成品中复原乳所占的比例,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的液态奶的销售区域等信息,备案内容要客观、真实、具体;三是未经备案不得生产,所有企业在使用还原乳生产液态奶前,必须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使用还原乳生产液态奶备案表》,如实填写,加盖公章,及时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重新备案;四是做好与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衔接,未经备案的不予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已经获证的,督促企业在国办《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尽快完成备案;五是加强生产备案制度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生产备案制度规定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六是市质监部门要及时汇总贵阳市实行生产备案制度的统计信息,切实掌握本辖区执行生产备案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
 
  为满足广大消费者对优质液态奶的需要,各乳品生产加工企业在巴氏杀菌乳生产中不允许添加复原乳,大力提倡和鼓励在灭菌乳生产中全部使用生鲜乳。考虑到我市鲜乳产量和市场消费的实际情况,可以适当生产复原乳,但必须使用合格的原料,严格按照国家液态奶标准进行生产,不得掺杂使假。凡在液态奶生产中使用复原乳的生产企业,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检测检验和社会监督,对违犯规定者,除按规定要求进行处理外,要在媒体及时曝光、增加透明度。
 
  四、加强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严格产品标识标注管理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质监、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加强对液态奶生产经营企业和市场的监督检查,严格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依法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社会公示经检测不合格的产品,营造健康消费、科学消费、满意消费的良好环境,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凡在灭菌乳、酸牛乳等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不论数量多少,自2005年10月15日起,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的主要展示面上近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三分之一的汉字醒目标注“复原乳”,并在生产配料中如实标注复原乳所占配料比例。2005年10月15日前生产的但未标注"复原乳"的液态奶可以销售到2006年1月15日。2005年10月15日至2006年1月15日期间,企业已印制的旧包装可在相应位置加盖(贴)符合上述要求的“复原乳”和标注所占原料比例后使用。
 
  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复原乳原料生产的,按掺杂使假处理;销售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液态奶的,按销售不合格商品处理;对未经备案或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以及备案信息不实的,应责令停产整改;已上市销售的,责令撤下柜台;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对未按前述规定标注复原乳字样、未在产品配料表中明示复原乳占原料比例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按掺杂使假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依法从严处罚;对违法生产、销售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加强行业自律,确保奶品质量
 
  市经贸委要把液态奶生产管理列入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内容,加强我市液态奶生产企业的诚信建设,要求各液态奶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贵阳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方案》的要求,做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各项工作,认真抓好制度落实,确保产品的质量;要引导和督促各液态奶生产企业严加自律,强化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组织生产经营,如实进行标识和备案,自觉做到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每一项牛奶生产工艺的设计和质量都要从消费者的利益出发,保证为消费者提供最安全、最营养的奶制品,达到“出厂合格率100%”的质量目标。
 
  六、做好宣传工作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复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等液态奶科普知识,引导广大消费者科学消费、健康消费,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社会监督意识。要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加强监督检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共同做好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在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过程中如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月十八日 
 地区: 贵州 
 标签: 生产经营 液态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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