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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乌政办[2007]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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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8-16 16:10:23  来源:乌鲁木齐市政府  浏览次数:1322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和“8·23”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进一步加强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乌鲁木齐市政府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文号 乌政办[2007]265号
发布日期 2007-09-2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为认真贯彻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和“8·23”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进一步加强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把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整治任务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进行整治;加强种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监测;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到今年年底,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基本解决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由市农牧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二)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
 
  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生产加工企业,严肃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全面推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到今年年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由市质监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
 
  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落实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项制度。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严厉查处食品批发市场、小食杂店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水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到今年年底,区(县)辖区内的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由市工商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四)餐饮消费安全整治。
 
  全面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村、学校、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型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到今年年底,彻底解决区(县)辖区内的餐饮经营单位、食品摊点无证照经营的问题;食堂和区(县)辖区内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行为(由市卫生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五)药品质量安全整治。
 
  全面开展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开展注射剂品种生产工艺核查,逐步扩大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严厉打击用食品、保健品冒充药品和销售假劣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真实性核查,加强对高风险产品和质量可疑产品的质量监督抽验。到今年年底,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专项工作;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禁止并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六)猪肉质量安全整治。
 
  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没有检疫(验)证明的猪肉不准销售;严查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到今年年底,区(县)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95%;区(县)辖区内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由市商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七)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重点整治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10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严厉查处无证生产及使用不合格原料等违法违规行为;扩大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覆盖面,增加抽查频次;严格发证后管理,严格监督检查后处理。到今年年底,10类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基本解决无证生产的问题;监督抽查合格率明显提高(由市质监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三、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从2007年9月底开始至2007年12月底结束,整治工作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2007年9月25日—9月29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划分,向广大消费者、企业宣传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8·23”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及自治区和我市专项整治方案等相关文件及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全社会的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9月30日—12月2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整治工作负责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的整治任务,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期间,领导小组将牵头组织三次大型联合整治行动。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2月3日—12月14日)。领导小组将按照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开展联合督查,并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整治工作负责部门专项整治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通报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各整治工作负责部门,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布。对不履行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或本行政区域内多次出现产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部门及领导,将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行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对各自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根据本实施方案,尽快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和机构,制定各自具体的整治任务和目标,统一领导、协调区域内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辖区内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工作职责、监管内容、监管程序、责任追究进行明确和细化,并由主要领导负总责,按乡镇、街道划分责任区,层层签订责任状,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监管不错位、不缺位。各整治工作负责部门也要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工作方案。各监管部门要承担监管责任,权力必须与监管责任一致,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企业要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和安全负责,依照法律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认真落实工作方案,确保完成整治任务。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整治工作负责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要为专项整治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各整治工作负责部门要围绕本整治行动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做好衔接,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重大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
 
  (三)大力创建放心社区活动。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监管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要求,积极创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放心社区”、“放心街道”活动,充分发挥社区和街道的作用,抓点带区,逐个建立起质量可靠、食品安全、诚信放心的社区和街道
 
  (四)积极宣传,营造氛围。
 
  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成果,及时揭露并曝光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要做好对外宣传工作,有关部门至少每月联合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参与,形成生产安全产品、销售安全产品、使用安全产品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做好信息统计,确保信息畅通。
 
  1.9月29日前,各区(县)要完成专项整治工作动员、部署和准备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区(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要每10天,即每月10日、20日、30日前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事项和查处的货值较大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件应随时上报。
 
  3.12月15日前各区(县)、各整治工作负责部门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量化目标完成情况报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4.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总结各区(县)、各整治工作负责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并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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