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的定义、分类、辨识及分级。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内各类企业或组织内构成的重大危险源。
本办法不适用于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16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8号)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
《剧毒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2号)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协调字[2005]125号)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令)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4号)
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 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AQ 2006-2005《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AQ 8001-2007《安全评价通则》
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3、定义
3.1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数量及其他存在的危险能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设施和场所。
3.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3.3危险化学品
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3.4单元
3.4.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单元
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3.4.2尾矿库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单元
以一座尾矿库作为辨识单元。
3.4.3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单元
以一座矿井作为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单元。
3.4.4煤矿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单元
3.4.4.1年产45万吨(含45万吨)及以上矿井以一个开采区为辨识单元。
3.4.4.2年产45万吨以下矿井以一个矿井为辨识单元。
3.4.5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单元
生产经营单位以500m范围内一个(套)生产、储存区域或场所内存在的特种设备,作为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单元。
3.5临界量
对于某种、某类危险物质或某种危险能量规定的数值,若单元中的物质或危险能量数值等于或超过该数值,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4、重大危险源分类及辨识
4.1重大危险源分类
4.1.1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贮罐区或者单个贮罐;
4.1.2储存民用爆破器材、烟火剂、烟花爆竹及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库区或者单个库房;
4.1.3生产、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烟火剂、烟花爆竹及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生产场所;
4.1.4输送可燃、易燃、有毒气体的长输管道,中压以上的燃气管道,输送可燃,有毒等危险流体介质的管道;
4.1.5蒸汽锅炉,热水锅炉;
4.1.6易燃介质和介质毒性程度为中毒以上的压力容器;
4.1.7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有煤尘爆炸危险,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煤层自然发火期小于6个月,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煤矿矿井;
4.1.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井,包括瓦斯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
4.1.9全库容大于一百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大于三十米的尾矿库;
4.1.10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重大危险源。
4.2重大危险源辨识
4.2.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进行辨识。
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附件1中的表1与表2中规定的临界量即定为重大危险源。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根据处理危险化学品种类的多少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4.2.1.1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为单一品种,则该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4.2.1.2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则按公式(1)计算,若满足公式(1),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完整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