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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饲料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沪饲办字[201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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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11-22 09:08:18  来源:上海农委政务网  浏览次数:2679
核心提示:  近期,青海、吉林等地发生了三聚氰胺超标奶粉流向市场的情况,鉴于奶粉及其制品可以作为饲料原料,为了防范问题奶粉销往饲料生产企业,切实加强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按照农业部《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农明字[2010]第93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上海市饲料工作办公室
上海市饲料工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沪饲办字(2010)17号
发布日期 2010-07-19 生效日期 2010-07-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区县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

  近期,青海、吉林等地发生了三聚氰胺超标奶粉流向市场的情况,鉴于奶粉及其制品可以作为饲料原料,为了防范问题奶粉销往饲料生产企业,切实加强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按照农业部《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农明字[2010]第93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明确饲料监管责任

  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饲料中使用乳制品问题,对饲料中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多渠道宣传饲料中添加“三聚氰胺”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继续按照本市《关于加强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中三聚氰胺监管的紧急通知》(沪饲办字[2010]6号)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饲料生产经营环节的日常监管,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及时查扣销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饲料原料和产品,依法严厉查处问题企业,切实落实农业部和本市的各项监管措施。

  二、加强监管,确保饲料产品质量安全

  市兽药饲料监督所要加强对区县饲料监督机构的指导,加大对饲料生产中使用的乳制品及饲料产品的监管力度;加强与卫生、质检、工商和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通报信息,形成监管合力。一旦发现在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中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对发现的涉嫌犯罪问题,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查处,切实保障饲料质量安全。

  市兽药饲料检测所要加强对饲料生产企业关于三聚氰胺项目检验的指导,帮助企业有效开展饲料中三聚氰胺等非法添加物的监测工作。

  三、强化自检,完善产品追溯体系

  饲料生产企业,尤其是乳猪料生产企业应切实把好原料进厂关,加强对饲料原料供应商的资质审查和档案建立,加强对饲料原料的检测,对购入的奶粉、乳清粉等乳制品要具备三聚氰胺的自检能力,确保其符合三聚氰胺限量值的规定。同时,要认真做好乳制品采购和使用记录及留样,以便于产品的追溯。

  请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时将文件转发至本辖区饲料生产企业,并督促企业按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上海市饲料工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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