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现将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印发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180号)中的附件《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第十五条内容更正为:违反本《规范》第四条规定,经营者未向制售者索取查验并留存生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明的,应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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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卫监督发(2004)13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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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4-04-26 | 生效日期 | 2004-04-26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2016-11-04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通用基础,其他 | |
备注 | 本法规更正的规范已废止,故本通知失效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现将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印发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180号)中的附件《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第十五条内容更正为:违反本《规范》第四条规定,经营者未向制售者索取查验并留存生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明的,应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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