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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更正《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有关条款的通知(卫监督发(2004)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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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12-05 08:46:00  浏览次数:6223
核心提示:现将卫生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印发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180号)中的附件《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第十五条内容更正为:违反本《规范》第四条规定,经营者未向制售者索取查验并留存生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明的,应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监督发(2004)138号
发布日期 2004-04-26 生效日期 2004-04-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6-11-04
属性 专业属性 通用基础,其他
备注 本法规更正的规范已废止,故本通知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现将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印发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180号)中的附件《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第十五条内容更正为:违反本《规范》第四条规定,经营者未向制售者索取查验并留存生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明的,应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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