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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贯彻执行产业政策有关要求的通知(闽质监食〔2011〕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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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2-03 11:00:35  来源: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3235
核心提示:今年3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并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同时废止。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129号令)有关规定,现就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中贯彻执行《目录》提出以下要求:
发布单位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闽质监食〔2011〕391号
发布日期 2011-08-03 生效日期 2011-08-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

  今年3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并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同时废止。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129号令)有关规定,现就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中贯彻执行《目录》提出以下要求:

  一、不得受理《目录》中淘汰类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取证及换证申请。

  二、对于《目录》中限制类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属于《目录》发布后投资建设的,不得受理其取证申请;属于《目录》发布前投资建设的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规定需要由省级产业政策管理主管部门出具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的取证及换证申请,企业申请时应当提交省级产业政策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否则,不予受理其申请。

  三、企业办理省级产业政策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的程序、要求详见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质监监〔2007〕188号)。

  附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涉及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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