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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州区工商局“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袁区工商市字〔20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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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4-09 15:48:05  来源:宜春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647
核心提示: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工商局关于“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区局决定2011年5月至2012年2月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方案如下:
发布单位
袁州区工商局
袁州区工商局
发布文号 袁区工商市字〔2011〕4号
发布日期 2011-05-3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机关各股室(局)、基层各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总局和省、市工商局关于“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现将区局制定的《袁州区工商局“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工商局关于“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区局决定2011年5月至2012年2月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整治目标

  按照市局工商局《“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宜市工商市字〔2011〕5 号)和省工商局《“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赣工商市字〔2011〕17号)的工作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监管与诚信自律结合,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事前预防与事后查处相结合、制度建设与监管方式创新相结合,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逐步形成以“依法监管、制度健全、责任到人、安全规范”为主要内容的“瘦肉精”市场监管长效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严厉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猪肉的违法行为,促进肉品消费安全,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放心。

  二、组织机构

  区局成立袁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局长黄利民任组长、副局长胡楚兵任副组长,监察室、公平交易局、消保局、注册局、个体股、市管股、12315投诉中心等相关股室主要负责人及基层分局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管股,市管股股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整治目标和内容

  依法抓好猪肉经营者市场主体准入关,严厉查处和打击流通环节经营含有“瘦肉精”等不合格猪肉的违法行为,查处无照经营及违法经营猪肉及其制品的行为、规范猪肉及生猪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生猪批发商和猪肉制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构建猪肉市场监管长效机制,营造安全消费环境,确保人民吃上放心肉。

  1、严查生猪批发商、猪肉经营户的经营主体资格,取缔无照经营;

  2、严查经营户销售肉类的检验检疫合格票据,依法查处销售注水肉、病害肉、未经检验检疫的私宰肉等违法行为;

  3、严查肉制品的进货销货台账,配合相关部门杜绝含“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肉制品流入市场;

  四、整治范围和对象

  在全区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辖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生猪批发商,猪肉零售商、猪肉制品经营者及肉食店。

  五、整治方式

  采取重点督查、交叉检查、明查暗访等形式,对重点地区、重点市场,特别城乡结合部市场和农村集市的猪肉监管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经营含“瘦肉精”猪肉涉嫌犯罪的行为,及时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六、整治措施

  (一)全面掌握猪肉市场基本情况

  摸清生猪交易市场经营主体,生猪养殖企业经营主体,生猪屠宰企业,生猪批发经营主体,猪肉经营主体及从事猪肉制品经营主体情况。

  (二)依法把好猪肉经营者市场主体准入关,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全面清理生猪交易,生猪屠宰和猪肉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上述不符合发照条件和其他无照经营的,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者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查处。

  (三)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监管责任

  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强化市场主体落实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制,推行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第一责任人责任制度,明确市场开办者既要与场内经营者,当地工商部门签订书面责任书,又要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自查猪肉进货渠道,检验检疫证明。

  (四)全面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和经营台账制度

  依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督促生猪批发商和猪肉经营者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经营台账制度,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要坚决予以查处。

  (五)建立和落实亮证亮照,挂牌经营和经营承诺制度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营业执照,公示相关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如实标明猪肉的产地来源、定点屠宰厂名称、进货时间、价格等相关信息。同时,督促和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签订猪肉产品质量合格承诺书。

  (六)建立和落实强制退出制度

  建立不合格生猪和猪肉退市销毁制度,凡市场上发现销售注水肉、有病有害猪肉、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猪肉以及不合格生猪的,市场开办者应当立即要求经营者退市,经营者拒绝退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局部门对相关不法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七)加强对生猪交易环节的管理

  各地要将生猪养殖企业,生猪批发,交易市场纳入监督管理。督促生猪批发市场开办者落实产品安全管理责任,不得允许生猪批发商和猪肉经营者在市场内经营死猪或者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建立和完善生猪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制度,对市场内所经营生猪的来源、数量、品种、销售去向以及检疫合格证明的主要内容进行登记。

  (八)加强巡查监管,严厉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1、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建立和落实巡查记录制度,设立市场巡查本,对每次巡查的时间、巡查对象、巡查人、巡查发现问题,处理意见及时有关请示事项等做好详细记录;巡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经营行为,要严厉查处,决不姑息。

  2、巡查中发现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违法经营行为,要及时转送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并配合查处。

  七、整改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共分二个阶段由今年5月开始,至2012年2月结束。

  (一)清理排查阶段(5月)

  各分局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围绕“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对辖区从事生猪养殖,生猪、猪肉及其制品的经营主体开展清理排查,进行逐一登记,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健全猪肉经营主体“经济户口”档案材料。认真检查猪肉经营主体资格,对不合格条件,应责令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依法吊销其经营执照。

  请各单位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及整治措施逐项落实,6月4日下午前要将自查自纠工作小结及统计报表上报区局市管股。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12月)

  开展为期七个月的“瘦肉精”猪肉市场专项整治规范工作,

  1、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实施动态监管。各分局要认真做好巡查记录,督促猪肉经营主体建立和完善购销台账,查验进货票证等内部管理制度,促进猪肉经营主体加强自律,提高其责任意识。

  2、严厉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加大对各类生猪养殖单位和个人、猪肉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查处销售含“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肉制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销售注水肉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走村窜乡收购病死猪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将病死猪肉、为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猪肉在市场内销售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将不合格猪肉卤腊加工成品出售的违法行为。

  3、建立健全消费维权网络。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体系为依托,充分发挥“一会两站”的作用,畅通群众申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检查总结阶段(2012年1月-2月)

  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巩固已取得的成绩,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要通过市场日常巡查,突出检查,重点抽查等管理方式,强化对辖区内不法“瘦肉精”猪肉经营主体的动态监管,掌握本地区猪肉经营主体情况。同时,督促指导猪肉经营主体建立健全台账和索票备案等内部管理指导,对违法经营的,要坚决予以查处。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的学习,各分局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学习,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自身的监管责任,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二)加强宣传和引导工作。各单位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争取支持,加强与当地媒体的沟通,通过电视、广播、印制和张贴等形式的宣传,持续保持“瘦肉精”猪肉市场整治的高压态势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职能部门配合。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加强与农业、商务、物价、卫生、质监、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互通信息,联合执法,发挥综合监管优势。

  (四)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分局要实行猪肉市场监管月报制,并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猪肉市场监管工作、情况和《猪肉市场监管统计表》及时报区局市管股。

 地区: 江西 
 标签: 专项整治 瘦肉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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