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时间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0〕426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时间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0〕42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6-16 14:36:37  来源:国家卫生计生委  浏览次数:5426
核心提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正式实施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经营,除对食品生产经营时限有特殊规定外,在实施日期前生产的食品可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办监督函〔2010〕426号
发布日期 2010-05-27 生效日期 2010-05-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moh.gov.cn/zwgkzt/pzxspjd/201005/47555.shtml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请进一步明确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时间的函》(中食协函〔2010〕16号)收悉。经研究并征得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同意,现函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正式实施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经营,除对食品生产经营时限有特殊规定外,在实施日期前生产的食品可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专此函复。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783)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657)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78) 其他法规 (53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3.70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