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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中使用盐酸级别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6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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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8-13 16:11:37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4445
核心提示: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中使用盐酸级别有关问题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2]365号)收悉。经研究,卫生部办公厅现发布关于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中使用盐酸级别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办监督函〔2012〕678号
发布日期 2012-07-26 生效日期 2012-07-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中使用盐酸级别有关问题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2]36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我部《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5]535号)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明胶》(GB6783-94)的规定,企业生产食品添加剂明胶,可自行选择所使用盐酸的等级,生产过程和产品应当符合上述规范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专此函复。
 
  卫生部办公厅
 
  201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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