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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务厅关于集中清理整顿利用互联网销售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酒类商品的通知(陕商发〔2012〕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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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11-23 08:36:44  来源:陕西省商务厅  浏览次数:1613
核心提示:2011年9月以来,商务部、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等4部门开展了清理整顿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专项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但互联网上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推销商品现象仍大量存在,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工商总局等10部门决定对利用互联网销售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商品进行集中清理整顿。
发布单位
陕西省办公厅
陕西省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商发〔2012〕633号
发布日期 2012-10-18 生效日期 2012-10-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集中清理整顿时间为2012年10月15日至2012年10月31日。

  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2011年9月以来,商务部、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等4部门开展了清理整顿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专项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但互联网上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推销商品现象仍大量存在,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工商总局等10部门决定对利用互联网销售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商品进行集中清理整顿。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集中清理整顿利用互联网销售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酒类商品的通知》(商办运函〔2012〕1047号),为做好酒类商品清理整顿工作,贯彻落实《关于集中清理整顿利用互联网销售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商品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附件1),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集中清理、依法监管、打击违法的原则,对利用互联网销售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酒类商品进行清理整顿,依法严厉查处有关违法行为,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工作重点

  (一)严格落实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加强对酒类经营者和酒类商品的检查。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大型网络商品交易类网站(B2B模式)、网络交易平台类网站(C2C模式)、酒类企业自设网站(B2C模式)的酒类经营者进行检查,对涉及《方案》“清理范围”的酒类商品要立即责成经营者停止销售,并依法查处;对尚未备案登记的酒类经营者,要责令其限期进行备案登记,逾期拒不改正的,要严格按照《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加强酒类流通企业管理。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导检查。要以检查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证(许可证)、随附单等为切入点,规范网上酒类流通秩序。既要清理互联网销售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酒类商品,也要把控源头,从网上追溯到网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对未执行有关规定的酒类经营者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加强宣传引导工作。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社会监督作用,积极宣传清理整顿滥用“特供”、“专供”标识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增强酒类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自律意识,自觉抵制“特供”、“专供”酒类商品,引导消费者通过酒类合法销售经营渠道购买酒品,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氛围。

  三、工作要求

  集中清理整顿时间为2012年10月15日至10月31日。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清理整顿工作重要性,以高度的责任心,积极主动做好清理整顿工作,确保集中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要加强沟通协调,共享信息资源,形成预防和打击盗用冒用等不法行为的合力,推动建立遏制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问题的长效机制。

  请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于10月28日前将本市(区)工作总结和集中清理整顿利用互联网销售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酒类商品行动报表(附件2),以传真和电子邮件形式报省商务厅(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

  联系人:苟飞、寇振  联系电话:029-87292735(传真)

  电子邮箱:sxsswtyxc@126.com

  附件1:   关于集中清理整顿利用互联网销售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商品的工作方案.doc
  附件2:   集中清理整治利用互联网销售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酒类商品行动报表.doc
  陕西省商务厅

  201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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