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5〕775号)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5〕77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12-21 13:53:24  来源: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5497
核心提示:为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2005]182号)精神,严格许可,针对当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以及现有检验方法,必须加强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检验工作。国家质检总局现发布关于加强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工作的通知,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发布单位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监函〔2005〕775号
发布日期 2005-09-22 生效日期 2005-10-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2005]182号)精神,严格许可,针对当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以及现有检验方法,必须加强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检验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含辣椒或辣椒制品食品的发证检验中,增加对苏丹红的检验。检验按GB/T 19681-2005《食品中苏丹红染料的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进行,产品中不得检出苏丹红。
 
  二、在以淡水鱼为原料的水产加工品发证检验中,增加对孔雀石绿的检验。检验方法按GB/T 19857—2005《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进行,产品中不得检出孔雀石绿。
 
  三、在酱腌菜的发证检验中,增加对对羟基苯甲酸脂类的检验。检验按GB/T 5009.31-2003《食品中对羟基苯甲酸脂类的测定》进行,检验结果按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判定。
 
  各地在发证检验中检出苏丹红、孔雀石绿、对羟基苯甲酸脂类,应立即向总局监督司报告。
 
  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9) 法规动态 (22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0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