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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食用植物油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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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1-08 16:48:00  来源: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3691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和国务院专题会议精神,保障进口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国家质检总局于2012年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12〕229号)、《关于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运输工具要求的公告》(2012年第80号公告)和《关于做好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质检食函〔2012〕493号),这些文件自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发布单位
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2-12-31 生效日期 2013-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z.gdciq.gov.cn/info.do?infoId=5752
  各进口食用植物油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和国务院专题会议精神,保障进口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国家质检总局于2012年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12〕229号)、《关于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运输工具要求的公告》(2012年第80号公告)和《关于做好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质检食函〔2012〕493号),这些文件自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保障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国家质检总局于2012年12月24日专门召开了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工作视频会。现将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要提高认识,认真执行文件规定
 
  食用植物油是我国重要的大宗进口食品,其质量安全关系到百姓民生,是国务院2012年全国综合治理重点食品之一。各进口食用植物油企业要充分认识到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事关消费者健康安全,事关企业生存发展,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进口销售食用植物油,确保进口食用植物油的质量安全。
 
  二、要高度重视,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认真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并对进口食用植物油的质量安全负责。作为进口食用植物油的直接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以下要求做好进口食用植物油的相关工作:
 
  (一)配备食品安全员。各进口商应配备熟悉我国质量安全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
 
  (二)建立追溯系统。各进口商要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2012年第55号公告)以及《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的公告》(2012年第148号公告),以及广州检验检疫局《关于做好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流向记录的通知》(穗检卫函〔2011〕131号)要求,在开展贸易前认真做好备案工作;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食品进口记录应在食用植物油进口后1周内填写完成,进口食品销售记录应在食用植物油销售后1周内填写完成。
 
  (三)积极开展自查。各进口商应建立自主检查机制,制定自主检查计划,对境外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进行自主检查,据此作为对境外供应商进行评估、确定合格供应商的依据,要求和指导境外生产企业按照我国要求进行生产,保证其输华食用植物油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自主检查内容按照《食用植物油进口商自主检查指南(试行)》(详见附件1)要求,进口商应主动向检验检疫部门提交年度自主检查报告。
 
  三、要严格控制进口食用植物油的质量安全
 
  各企业应认真学习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有关进口食用植物油的法规标准规定,并按以下要求保障进口油品的质量安全:
 
  (一)应进口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植物油。对经检验不符合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进口食用植物油,一律不允许进口。
 
  (二)装载进境散装食用植物油的运输工具及其前三航次装载货物应符合《关于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运输工具要求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80号)要求:油罐应使用不与食用植物油发生反应、并适于与食品接触的惰性材料制造,不锈钢材料最为适宜,软钢油罐内部应有惰性材料镀层,如酚醛-环氧树脂,禁止用铜及其合金储罐装运食用植物油;油罐上航次装运货物应是食品或在《允许装运货物列表》中的物质,油罐前第二、第三航次装运货物应是《禁止装运货物列表》以外的物质。
 
  (三)在产品进口报检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运输工具前三航次装载货物名单。运输工具油罐及其前三航次装载货物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80号公告要求,否则不准进口。
 
  2.产品符合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证明材料。每批散装食用植物油应随附证明其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全项目检测报告;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用植物油应随附证明其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全项目检测报告,随后进口的产品应随附指定项目的检测报告。
 
  3.口岸报检时在报检单“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栏中注明其产品境外生产企业名称。
 
  (四)对于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允许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管下进行技术处理的进口食用植物油,原则上仅允许在进口口岸就地进行储存或精炼加工;确需调离口岸进行储存、精炼或再次调离储存地的,应严格按照《按规定允许技术处理的进口食用植物油监管工作规范(试行)》(详见附件2)要求,由企业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调离,且必须在指定地点贮存并在具备加工条件的企业精炼加工,精炼加工后经检验合格的,方允许销售或使用。贮存库和加工企业应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要完善企业诚信体系
 
  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不诚信或违法行为的企业,其作为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其失信信息将采集到诚信管理系统。
 
  进口食用植物油不合格情况将在进境不合格食品、化妆品信息中予以公布,并记录在进口商信誉记录中。境外同一家生产企业生产的食用植物油一年内3次被检验检疫机构检出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进口商应严格按照《食用植物油进口商自主检查指南(试行)》(详见附件1)对境外生产企业进行自主检查,指导其供应商进行技术整改,消除风险隐患,符合我国要求后方可继续进口该产品。
 
  五、其他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各进口企业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积极准备,遇到问题和困难请及时向广州检验检疫部门反映。
 
 
 
  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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