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农委函〔2012〕494号)

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农委函〔2012〕49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1-15 13:22:45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32
核心提示:现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高度重视,有针对性地制定方案,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格督查,强化监管,确保节日期间农产品生产、消费安全。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黑农委函〔2012〕494号
发布日期 2012-12-26 生效日期 2012-12-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地)、县(市、区)农委(农业局):

  现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高度重视,有针对性地制定方案,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格督查,强化监管,确保节日期间农产品生产、消费安全。请市(地)农委于2013年2月25日前将节日监管工作总结报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联系人:崔海涛邮箱:snwnjj@163.com 电话:0451-82302795

  附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2012年12月26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办质〔 2012 〕7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 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 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2013年元旦和春节(以下简称两节)即将来临,为切实做好节日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严防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让全国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部署,确保措施责任落实到位

  两节特别是春节是我国重要的传统节日,节庆期间农产品购销量大、消费旺盛,是风险集中、问题易发的敏感时期,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源头保障,两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各地农业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切实做好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注重协调配合,结合深入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方案,突出工作重点,细化责任分工,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全力以赴抓好元旦和春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

  二、加强风险排查,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

  各地农业部门要在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当地实际,对农产品生产区域、重点单位,特别是节日期间消费量大的蔬菜、水果、畜产品、生鲜乳、水产品等重点产品开展风险隐患摸底排查。要坚决打击非法添加和药物滥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密防范系统性风险。种植业要突出豇豆、芹菜等品种,抓好禁限用高毒农药的治理,严厉打击农药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行业。渔业要抓好违规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药物问题。各地农业部门要加大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的监测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跟进开展监督抽查,检打联动,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严格应急值守,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防控力度,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要强化节日值守,保障联络信息通畅,积极做好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对准备。要加强对各类信息的动态监测预警,特别是加强对一些负面报道的跟踪分析,对一些不实的、 恶意炒作的报道,要主动应对、妥善处理,减少负面影响。 对发生的农产品 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要快速反应,依法处置,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迅速查明问题源头并妥善处理, 坚决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确保生产和流通秩序稳定。有关情况要及时报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四、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安全生产消费

  节日期间,各地要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力度, 采取治理整顿与宣传培训相结合的方式,积极组织生产技术人员,通过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手册、明白纸等形式, 深入田间地头,指导督促生产者规范生产、安全收获。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媒体,向广大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提高责任意识,积极营造守法社会氛围,促进安全优质农产品销售,保障城乡居民节日期间安全消费。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67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31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785) 其他法规 (52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