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规范济南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工作,引导企业培育、争创名牌产品,增强全市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山东省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济南名牌产品,是指产品质量(包括软件产品、动漫产品等新兴工业品)达到省内乃至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同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发展潜力大、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按本办法认定公布的产品。
第三条 济南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建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管为保证,以用户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 坚持企业自愿申请、严格程序、科学公正、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根据市政府赋予的职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组织济南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和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 济南市名牌产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评委),具体负责济南名牌产品的评价审查工作;并对济南产品申报山东名牌的推荐工作进行指导和把关。
第七条 市名评委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和质监、发改委、经贸、科技、信息产业、财政、出入境检验检疫、环保、安监、工商等有关部门代表及专家组成。
第八条 市名评委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承担济南名牌产品评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名评委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可聘任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若干评审组,制定产品评价细则和方案,并参与具体评价工作。
第十条各县(市)、区质监部门负责本辖区企业的济南名牌产品推荐、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济南名牌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济南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国(境)内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
(二) 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等方面的规定;
(三) 具有先进的产品科技水平、技术水平和工艺水平。自主创新能力、产品开发能力、产品实物质量或应用技术达到省内乃至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全市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全市乃至全省同类产品前列;
(四) 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
(五) 产品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全市同行业前列;
(六)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连续两年以上在各级监督检查中合格;出口商品连续两年检验合格;
(七) 企业具有完善的质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八) 企业社会责任感强,关心公益事业,公众信誉度高;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普遍满意。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济南名牌产品:
(一)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
(二) 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三) 用户、消费者反映质量问题突出、投诉率高的;
(四) 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 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价要求
第十三条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四条市场评价主要突出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度和出口创汇率三项指标;质量评价重点看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或应用技术水平和持续保证能力;效益评价突出选择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重点看企业规模水平、企业技术研发水平和企业产品开发能力。
第十五条评价指标应当符合市政府关于加快工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规划要求。重点支持具有济南经济特色、形成产业集群的产品种类,优先考虑产品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终端产品,特别要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倾斜。
第五章评价程序
第十六条 济南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市名评委研究确定产品评价目录,制定发布评价方案。
第十七条企业在自愿基础上,如实填写《济南名牌产品申请表》,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按规定时限报市名评委办公室。
第十八条市名评委办公室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组织用户及市场调查,确定预审名单,并将名单及申报材料分送有关专(行)业评审组预审。
第十九条各专(行)业评审组对照产品评价条件进行预审,确定建议名单并提交市名评委办公室。
第二十条市名评委办公室对建议名单进行汇总,对符合条件的,报市名评委全体委员进行审定。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评审的企业名单,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授予济南名牌产品称号,颁发济南名牌证书,并授权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评审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济南名牌实行动态管理,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三个月可重新申报。
第二十三条济南名牌产品生产企业每年应当向市名评委办公室报送一次名牌产品经营指标和质量管理情况。企业有更名、改制、变更注册商标等情况的,应当及时到市名评委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企业对获得济南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有效期内可以在其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济南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间。
第二十五条 济南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的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被暂停或撤消济南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得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济南名牌产品标志。
第二十六条 对获得济南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明显下降、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企业发生严重质量事故、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或弄虚作假骗取称号和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市名评委可以暂停或者撤消该产品的济南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七条 参与济南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和工作纪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格保守企业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
第二十八条 除本办法规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开展济南名牌产品评价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济南市名牌产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〇〇二年九月十二日公布的《济南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