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粮食局、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
1998年以来,全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不断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老人”、“老粮”问题得到基本解决,“老帐”也进行了清理认定,并从企业剥离,企业的组织结构、经营机制和产权制度发生了新的变化。但是,改革遗留问题尚未彻底解决,一些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战线过长、“小、弱、散”、机制不活、管理粗放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已不适应新形势下粮食流通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和《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2008-2020年)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各地执行。
一、明确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总体目标
(一)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坚持以中央和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精神为指导,重组整合资源,精干国有主体,改革产权制度,规范政企关系,使国有粮食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创新体制机制,增强国有粮食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实力,促进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继续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的粮食宏观调控能力,确保全省粮食安全。
二、重组整合国有粮食企业
(二)整合壮大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粮食储备企业(库)。每个县(市)以现有的仓储设施为依托,以承担中央、地方储备粮油经营管理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为基础,整合部分资产质量较高、粮食收储量较大、交通区位较好的粮食购销企业,通过重组改造,组建一至两家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骨干粮食储备企业(库),主要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业务,作为政府实施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没有储备库的县(市),可以结合中心粮库建设改造,以现有的优势企业为基础组建骨干国有粮食储备企业(库)。
(三)因地制宜设置军粮供应站。军粮供应站点原则上并入骨干国有粮食储备企业(库),保留牌子。军粮供应任务较大的地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单独设置军供站点,并整合部分优质资产,壮大军供站点实力,提高综合保障能力和经济效益。军粮供应站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产权制度。
(四)放开搞活其他国有粮食企业。除承担中央、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和军粮供应任务的企业外,其他国有粮食企业,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改组改造和兼并、租赁、出售、转制等多种形式,面向市场,放开搞活。
(五)培育多元粮食市场主体。鼓励各种资本参与国有粮食企业改组改造,引导多元市场主体投资各类粮食交易市场、粮油物流设施以及高科技粮油食品加工业。支持粮油加工等企业进行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以资产为纽带,逐步培育若干大型粮食产业化企业集团。
(六)规范政府调控与企业经营关系。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管和服务,促进公平竞争,不得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政府可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委托具备资质的国有粮食企业承担相关政策性业务,并按国家政策给予补贴。
三、进一步精干企业队伍
(七)严格实行定岗定员。对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储备企业(库),根据当地粮食产量、收购量、储备规模和经济效益,科学确定企业规模,坚持因事设岗,严格定岗定员,减少管理层级,精干管理人员。
(八)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改革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政策,将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搞好职业培训,提高转岗转业能力,为分流职工创造良好的再就业条件。充分利用现有粮食仓储、加工、运输设施等资源,发展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开展多种形式的面向农民、方便居民的服务业务,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促进下岗分流人员再就业,妥善安置企业富余人员。鼓励和支持企业下岗分流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四、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九)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后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粮食储备企业(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规范运作。
(十)改革和完善企业用工制度。改革后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粮食储备企业(库)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在内部岗位管理上,实行聘任制,公开选聘,竞争上岗,经营管理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职业经理人。
(十一)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建立以岗位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相联系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职工工资水平,由企业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和企业经济效益决定。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适当拉开收入差距。改革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探索实行经营者年薪制,根据业绩考核和贡献确定经营者收入,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五、妥善处理改革遗留问题
(十二)进一步处理消化企业经营性挂账。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处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性挂账及其他商业银行贷款等遗留问题,为企业深化改革创造条件。
(十三)切实做好企业分流职工社会保障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各级政府统筹考虑和多渠道筹集的原则,多方筹措资金,妥善解决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养老、医疗保险和上岗保证金返还等改革遗留问题,巩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成果。
(十四)加强对国有粮食仓储设施的监管。国有粮食仓储设施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各地在改革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对国有粮食仓储设施的监管,不得擅自处置国有粮食仓储设施。确需处置的,必须报请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审批。
(十五)落实国有企业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粮财〔2006〕123号)关于“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企业改制中资产变现资金在县市粮食部门内调剂使用”的规定,粮食企业国有资产出售、出租或处置收益,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收取,专账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主要用于解决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中的遗留问题、粮食基础设施建设和粮食行业管理。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中涉及的各种手续办理、土地出让金、中介费用、土地使用权、契税减免等问题,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7〕45号)等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处理。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六)加强对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领导。各市、州、县要按照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政府对本地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负总责,成立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要及时动员部署,认真制订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各地改革方案要报经当地政府审核同意和省粮食局备案。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共同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省、市、县粮食局成立改革工作专班,具体组织实施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及时掌握改革动态,定期通报改革进展情况,研究、落实各项改革措施,把我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不断引向深入。
食局
湖北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
二OO九年四月八日
湖北省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