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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3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清理整顿行动的通知(黑农委函〔201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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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3-07 08:25:19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95
核心提示:当前春耕生产在即,已逐步进入种子购销高峰期。为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确保春耕生产用种安全,按照农业部要求,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决定从2013年2月28日至5月15日,在全省开展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清理整顿行动。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黑农委函〔2013〕36号
发布日期 2013-02-2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app.dbw.cn/hljgov/sy_575318.shtml

  各市(地)、县(市、区)农委(农业局):

  当前春耕生产在即,已逐步进入种子购销高峰期。为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确保春耕生产用种安全,按照农业部要求,我委决定从2013年2月28日至5月15日,在全省开展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清理整顿行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这次行动的组织落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切实承担起种子市场监管职责。要认真贯彻落实一把手负责制,精心组织,制定方案,周密部署,按照“敬业为农、文明执法、廉洁高效、优质服务”的要求,全面规范执法行为,针对农业生产、农民用种安全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未审定品种、品种侵权、“套牌”等各类违法行为,确保春季种子市场专项清理整顿行动取得明显实效。

  二、制定整顿措施,规范市场秩序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对辖区内种子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明确清理整顿的重点,针对存在的问题,有的放矢,创新工作方法,建立种子监管长效机制,实现种子市场秩序根本性好转。

  (一)做好此次活动的宣传引导。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大造舆论声势,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介,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套牌”种子、假劣种子、未审定品种对农业生产和农民利益构成的潜在危害。种子管理执法人员要深入基层,进乡入村举办种子培训班、讲座,利用流动宣传车,走街串巷,宣传假劣种子坑农害农的典型案例,帮助农民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假劣种子。

  (二)制定本地品种区域布局规划。各地要结合《黑龙江省2013年农作物主要品种区域布局规划》,组织科技人员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适应本地情况的品种布局规划,要细化到每个乡镇村屯适宜种植哪些品种,并为农民使用这些品种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特别是针对一些农民盲目种植越区晚熟品种造成水苞米卖粮难的现象,提醒大家引以为戒。

  (三)严格种子市场准入。各地要对已核发许可的种子企业按照新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全面的检查清理,对不具备法定条件的要及时吊销、注销或取缔;对新申请进入市场的经营主体,要依照新办法严格审核审批;对有多次违法记录的经营主体,要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四)强化日常监管。县级要搞好自查,特别是加强对辖区内经营门店的监管,建立门店管理信誉档案,要求其依法建立种子经营档案并认真记录。要保证辖区内的经营业户资质合法,经营种子来源清楚、质量合格。对信誉不好,屡次违法的业户在依法查处的同时要建议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通报。要继续下沉工作重心,进村入户了解农民购种情况,发现违法案件要一查到底,绝不手软。各市(地)要组织精干人员开展联合检查、交叉检查,对主要市场、重点品种要集中查,每市(地)一年要重点清理1-2个县,利用三年时间全部清理一遍,全面净化我省种子市场。

  (五)突出检查的重点和内容。市场清理整顿要突出对重点作物、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的检查,以玉米、水稻、大豆三大作物为重点,重点开展“七查”,一查种子企业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者的委托代销合同。核实是否真实有效,重点打击骗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经营许可行为;二查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是否符合其所属企业法人的有效区域、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有无在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代理商、被委托经营者是否有自行调入来源不清种子等违法行为;三查品种合法性。重点检查主要农作物种子未审先推和超范围推广,销售退出品种等违法行为;四查种子包装。检查销售的种子是否包装,是否存在散装销售现象;五查标签标注。检查标签标注是否真实、规范、完整,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标注,重点检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包装物标签标注是否规范;六查品种真实性。即扦样抽查种子样品检测品种真实性;七查经营档案。检查有无经营档案、记载内容是否全面、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三、严格依法行政,保证整顿实效

  (一)依照实体法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要按照《种子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规范监督种子经营主体,依照法定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处罚,不得简化办案程序,不得越权执法,不得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得对违法行为从轻处理或加重处罚。案件处理完毕要及时立卷归档。

  (二)建立完善种子执法工作机制。一是要强化互动机制。在案件查处、市场抽查等工作开展中,要切实推动市(地)际间、县际间互动,提高工作效率;二是要完善案件移送机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确认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是建立可追溯管理机制。各地要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通过联网在我省形成种子管理信息平台,努力实现管理内容可追溯;四是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对流通品种要建立评价机制,做到品种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五是完善种子案件突发应急管理机制。要制定应急管理预案,增强应急管理能力,增强工作主动性和应变能力;六是培训交流机制。要把交叉检查、重点培训、实践培训等工作常态化,以实战代培训,增加执法人员交流和学习的机会。

  (三)搞好种子市场清理整顿行动的总结、汇总。一是分阶段及时向我委种植业管理处、省种子管理局报送行动进度和情况;二是重大案件及时上报;三是各市(地)在5月20日前形成工作总结报省种子管理局。

  联系人:黄秋实 栾琪

  联系电话:0451-82624391

  电子信箱:glk211@163.com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201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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