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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信用档案管理制度》的通知(琼工商食字[20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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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3-12 15:25:41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637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经营主体信用管理工作,有效规范食品市场主体监管行为,促进食品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切实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信用档案管理制度》。自2012年4月13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琼工商食字[2012]5号
发布日期 2012-04-13 生效日期 2012-04-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xxgk.hainan.gov.cn/hi/HI0204/201207/t20120718_729577.htm

  各市县、洋浦开发区工商局: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经营主体信用管理工作,有效规范食品市场主体监管行为,促进食品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切实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省局制定了《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信用档案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确保全省工商系统顺利开展流通环节食品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信用档案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实施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信用资料的历史记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经营者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信用档案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集中统一管理。由各市县、洋浦开发区工商局负责核准食品流通许可的部门立卷归档,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三、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信用档案分许可卷和信用卷,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其内容要与登记注册、市场巡查、经济户口管理和食品安全管理等信息衔接,作为信用分类监管的参考依据。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信用档案许可卷参照市场主体登记档案标准,长期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信用档案信用卷可定期进行清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五、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信用档案许可卷材料包括设立、变更、延续、注销等许可材料。

  设立材料包括: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负责人身份证明、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身份证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省工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变更材料包括: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其他相关材料。

  延续材料包括:食品流通延续许可申请书、流通许可审核意见表、核发许可证情况登记表、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已到期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等相关材料。

  注销材料包括: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流通许可审核意见表、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等相关材料。

  六、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信用档案信用卷材料主要包括: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现场巡查档案、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监督检查记录材料。

  七、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信用档案使用统一的档案盒和文书档案封皮。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即为档案盒及档案封面的归档号。

  八、案卷内文书材料应按顺序编写页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材料右上角和页背的左上角,卷宗封面、卷宗目录以及没有文字的材料页面不用编写页号。声像材料应当用文字标出录摄的对象、时间、地点。

  九、归档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准确,字迹工整。归档文件材料应为原件,复制件须提供者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确认。

  十、案卷内文书材料应统一使用A4型纸(210×297毫米),过大的,应折叠成A4幅面;过小的,应用A4纸托裱。不宜托裱的材料可使用证物袋装袋附卷。

  十一、食品经营者信用档案实行谁受理,谁归档,食品流通许可承办人员应在许可证核发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归档工作,涉及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经营的案件资料,由案件承办部门在案件办结后七个工作日内交由食品流通监管科(室)统一归档。

  十二、食品流通许可承办人员和科(室)科长(主任)应做好归档文件的整理成卷工作,设立档案室,专人、专柜妥善保管;移交时须附移交清单,确保文件齐全,图文字迹清晰,格式标准统一。档案管理人员须做好归档文件的接收、整理、保管、利用、统计等项工作。

  十三、借阅、抄录、携带、复制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信用档案资料的,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 食品流通许可、监管工作人员、档案管理人员,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十五、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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