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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安厅关于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冀公食药[2012]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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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16 09:09:26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559
核心提示:为鼓励公民、单位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检举揭发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净化食品市场环境,切实保障群众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经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公安厅
发布文号 冀公食药[2012]200号
发布日期 2012-08-15 生效日期 2012-08-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info.hebei.gov.cn/hbszfxxgk/329975/329988/330063/1671376/index.html

各市公安局,冀中公安局:

  为进一步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工作,及时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线索,省厅制定了《河北省公安厅关于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有奖举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地举报奖励办法,公布举报电话,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在城镇、村庄、街道、市场等处广泛张贴。同时,要认真做好举报受理核查工作,及时组织精干力量予以侦办,并按时给予举报人员兑现奖励,最大限度地动员鼓励群众积极检举揭发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活动。

  接此通知后,请即传达至县级公安机关,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公安厅

  2012年8月15日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有奖举报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民、单位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检举揭发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净化食品市场环境,切实保障群众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经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单位和其他组织向省公安厅食品药品安全保卫总队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线索。

  第三条 为缩短公安机关核查时间,提高核查效率,鼓励广大公民、单位和其他组织直接向涉案地公安机关举报。

  对于可能涉及跨地区重大违法犯罪的,公民、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省公安厅食品药品安全保卫总队举报。

  对涉案地公安机关推诿、拒不接受举报或接受举报后不开展调查工作等情况,公民、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省公安厅举报。一经查实,省公安厅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条 省公安厅和各市、县(区)公安机关对公民、单位和其他组织举报违法犯罪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对外公布或者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人员,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安全。

  第五条 省公安厅及各市、县(区)公安机关应当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收信单位、地址等举报途径,方便公众进行举报。

  省公安厅已开通以下三种举报方式:

  (一)举报电话:0311-83998822转6584(临时)

  (二)举报电子邮箱:sazd@sohu.com

  (三)举报信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190号;邮编:050000(临时)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通过电话、传真、信函、来人以及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 举报违法犯罪线索范围如下: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仅限食品、保健食品类);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含保健食品);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含保健食品);

  第八条 省公安厅和各市、县(区)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受理,详细记录相关内容,对举报的内容开展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要迅速立案侦办。对不符合公安机关立案侦办的举报线索,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部门,并将举报线索移交情况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 举报内容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符合奖励标准的,依据举报时效、举报材料的详实程度、举报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决定是否兑现奖励。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员。

  第十条 查证属实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分为3个类别:

  (一)一类举报。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犯罪事实并能够提供关键、详细证据和有关书证物证,积极协助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类举报。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证据材料并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三类举报。提供违法犯罪线索,但未对违法事实进行核实,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金额依据举报所属类别、涉案货值金额确定。

  (一)一类举报案件,按该案件货值5%至10%计算;

  (二)二类举报案件,按该案货值的3%至5%计算;

  (三)三类举报案件,按该案货值的1%至3%计算;

  (四)无涉案货物或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举报违法事实确实存在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100元至1000元奖励。

  每起案件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可以不受此限制。

  第十二条 对于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黑窝点”、“黑作坊”、“黑工厂”等人员,以及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举报人员,按举报奖励额度的上限进行奖励。

  根据举报线索破获案件社会危害性严重、影响恶劣的,按举报奖励额度的上限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公民、单位和其他组织举报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公安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办的,不给予举报奖励。

  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省公安厅将依托省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立的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用于对违法犯罪线索的举报奖励。奖励金额由省公安厅食品药品安全保卫总队审核确定并发放。

  第十五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公安厅直接受理的举报案件,由直接侦办的公安机关,在案件移送起诉后,按照案件侦办情况及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奖励金额,逐级填写《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申报表》,向省公安厅食品药品安全保卫总队申报。

  (二)由省公安厅食品药品安全保卫总队按规定程序审查通过后,通知举报人到指定的地点领取奖金。

  (三)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当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六条 发放有奖举报的资金要专款专用,并将举报线索记录、立案侦办和举报奖励情况等资料存档备查,做到详实、有据。

  第十七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下列举报线索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十九条 各市、县(区)公安机关参照此办法制定本级奖励举报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申报表
编号:           

举报人姓 名
 
身份证号 码
 
联 系电话
 
案 件
名 称
 
举 报
类 别
 
涉案货值
(大写)
 
申报奖
励金额
(大写):                                         
受理案件登记表:(共    页)
立案决定书:(共    页)
起诉意见书:(共    页)
其它:
注:上述所附材料需加盖办案单位公章
案件
承办
单位
意见
签字(加盖公章):
                                                
市级公安机关食药支队意见:
签字(加盖公章):
                    
省公安厅食品药品安全保卫总队意见:
签字(加盖公章):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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