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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201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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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16 09:11:08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10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冀政〔2012〕86号)精神,提高我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市实际,邯郸市人民政府制定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邯郸市人民政府
邯郸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3-02-0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hdzfxxgkpt.hd.gov.cn:81/content.jsp?code=175/2013-00049&name=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冀政〔2012〕86号)精神,提高我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总体水平

  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国家、省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立足我市食品产业和监管现状,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集中治理整顿与严格日常监管相结合、加强政府监管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相结合、执法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基础,以开展不间断的专项整治行动为抓手,以严厉打击犯罪为手段,以提升监管能力为支撑,以强化应急管理为关键,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以严格考核问责为保证,着力提升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为建设区域中心城市提供有力保障。

  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主要目标是,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使全市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风险隐患得到有效防控。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市管理体制机制、监管组织网络和责任体系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风险监测等技术支撑体系更加科学完善,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诚信意识普遍增强,全社会食品安全和预防风险意识显著增强,政府、企业、行业组织、消费者和媒体共同参与的监管工作格局基本形成,食品安全总体水平得到较大幅度提高。

  二、强化监管,严格执法,着力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一)分环节强化日常监管。强化食用农产品环节监管,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和示范乡镇创建工作。严格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管理,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活动的规范指导。扩大检验监测范围,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商、经纪人的管理和产地环境监测,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强化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健全畜禽疫病防控体系,完善畜禽产品检验检疫制度和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严防病死病害畜禽进入屠宰加工环节。强化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和证后监管,加强乳制品、食用油、肉类等重点品种的质量监控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落实企业监督检查、抽样检验等制度。强化食品流通环节监管,严把食品销售主体准入关,加大重点区域监管力度,整顿和规范食品广告,健全落实食品退市制度。强化餐饮服务环节监管,推进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和监督检查结果公示制度,加快建立监督抽检快速检测筛查模式,严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发生。逐步完善餐厨废弃油脂日常监管制度,尽快建立统一专业化收运、定点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废弃油脂处置体系。强化畜禽屠宰环节监管,规范畜禽屠宰管理,督促屠宰企业严格执行入厂(场)检查验收、屠宰操作规程、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确保出厂肉品质量安全。强化食品进出口环节监管,严格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准入管理,全面加强和规范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注册、备案和监管。

  (二)下大力抓好专项整治。围绕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特殊品种,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治理,严厉查处非法添加、地沟油、瘦肉精、私屠滥宰、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食品和保健食品虚假宣传以及商标、包装和标签标识等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深化对乳制品、食用油、肉类、酒类、保健食品等重点品种的综合治理,大幅度提升大宗消费食品的质量安全保障水平。针对食用农产品和食品交易市场、农村“食品专业村”、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地、中小学校及周边等重点场所,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清理、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作坊”、“黑窝点”。全面排查和严厉整治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问题,坚决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对无证照餐饮现象和食品经营活动的综合治理力度,研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和食品安全状况的持续好转。

  (三)不间断开展联合执法。按照“人员固定、相对独立、统一指挥、随时行动”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市、县两级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完善联合执法启动模式、工作程序和运行方式,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逐步实现联合执法制度化。要以跨行业、跨区域、高风险场所的食品安全隐患为重点,市级根据情况适时开展专项食品安全联合执法活动,县(市、区)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活动。

  (四)出重拳打击违法犯罪。各级公安机关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形成打击合力,使严惩重处成为食品安全治理常态。要注意发现犯罪案件背后的行政监管、执法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线索,并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改进执法手段,综合采取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依法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给予法定范围的最高限处罚,使严重违法犯罪的责任者彻底丧失再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资本。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立案,并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严禁罚过放行、以罚代刑。市、县公安机关要加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保卫机构,对于重大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要提前介入,依法立案侦查,确保对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追究到位。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结果,要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扩大警示教育效果。

  三、严格管理,落实责任,提升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整体素质

  (一)健全质量安全控制制度。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企业质量安全主管人员对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要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和专职人员,由有关监管部门纳入信用管理。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索证验票、购销台账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制度,建立与其生产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自检制度,强化原料采购、生产加工、成品出厂、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的自主检测能力。餐饮服务单位要按照标准配置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设施。食品交易场所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等集中交易活动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要严格履行法定义务,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要建立企业食品安全持续投入机制,建立健全GMP(良好生产规范)、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等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追溯制度,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严格执行食品召回和退市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召回和下架退市制度,并及时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处置情况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对未执行主动召回、下架退市制度,或未及时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的,监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执行;拒不执行的,要加大处罚力度,直至停产停业整改、吊销证照。大型食品销售企业要建立并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消费提示制度,严禁更换包装和日期。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问题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大力提升食品产业发展水平。有关部门要严把市场准入门槛,严格实施行政许可,对食品生产经营新业态要依法及时纳入许可管理。加大对现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整治规范力度,对不能持续达到食品安全条件、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撤销其相关许可。鼓励通过资产重组、兼并收购、强强联合等方式,大力推进食品企业园区化管理,不断提高食品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水平。对无证无照的小作坊、小摊点、小餐饮等,要加大分类整治力度,引导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逐步实行生产目录管理和核准生产。大力推进农业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生产,加快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商业业态。加强餐厨废弃物综合治理,推进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四)着力推进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深入开展食品行业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通过整肃行业风气、促进行业自律、加强正面引导、构建约束体系等措施,着力提升行业自律水平和道德诚信素质。要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完善执法检查记录,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初步建立起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企业诚信信息征集体系和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加快建立全市食品安全诚信数据库,并与金融机构、证券监管等部门实现共享,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情况。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工作约谈机制和“黑名单”管理制度,完善信用奖惩制度。

  四、整合资源,规范提升,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一)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建设。县级以上政府统一负责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强化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体系,加强综合协调,明确监管分工,形成职能清晰、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转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格局。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完善工作制度和程序,牢牢把握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的职责定位,紧紧围绕食品安全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督促落实、重大治理行动的开展、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置和信息公布等,加强对各成员单位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形成部门联动机制。

  (二)加快构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坚持食品安全工作重心下移、力量配置下移,切实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加快推进主城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切实提高主城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加快推进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办公室建设,配齐配强乡镇(街道)专职食品安全监管员,在每个行政村(社区)聘请食品安全协管员,确保全部设置到位。加快建立健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全面提高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能力。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内容,要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密切协作,有效整合基层监管力量和群众性队伍,构建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监管责任网和群众监督网,实现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网格化。县(市、区)政府统一负责对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员、行政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的业务培训与指导。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全程监管、风险预警、企业自律、社会监督、应急处置、责任追究、有奖举报、工作约谈、黑名单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度,并结合各自实际,细化配套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

  (四)加快规范食品安全协调联动工作流程。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食品安全案件受理、调查核实、信息通报、会商研判、联合执法、信息公布、舆论引导等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健全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成员单位各司其职、上下贯通、左右联动、通力协作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流程,确保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能够快速反应、协调联动,准确核查、科学研判,积极应对、稳妥处置。

  五、夯实基础,齐抓共管,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一)完善风险监测制度。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立覆盖市、县逐步延伸到社区、乡村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加强监测资源的统筹利用,根据省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进行监测,及时报送监测数据。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例行监测,建立健全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和报告体系。

  (二)统筹提升检验检测能力。进一步加强市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检测中心建设,完善监测计划、工作机制和处置程序,形成科学、高效的第三方监测长效运行机制。鼓励各县(市、区)发展第三方检测机构,实现检测机构结果互认,促进资源共享。规范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加强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服务和技术能力。积极稳妥推进市、县两级食品检验资源整合,逐步形成市级检验机构为骨干、县级检验机构为基础、基层快速检测点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推进检测数据共享,逐步实现网络化查询。

  (三)改善基层监管执法装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合理配备和充实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重点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要大力推进市、县两级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和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队伍装备配备的标准化建设,逐步完善现场快检设备、现场执法与调查取证设备、通信设备和监管业务用车等,满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特别要加强县级监管队伍快检设备配备,为一线执法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提供快速筛查的技术支撑。要引导基层监管人员不断转变工作作风,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四)全面提高食品安全科技支撑能力。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实施、注重应用、安全可靠”的原则,大力推广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建设功能完善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加快在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肉类、蔬菜、果品、酒类产品、保健食品等重点食品行业开展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建设,建立统一的追溯手段和技术平台。整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科研资源,加大技术攻关力度。加强食品安全学科建设和科技人才培养,积极推广应用食品安全科研成果,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持。

  六、联合防控,高效应对,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一)健全信息报送体系。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制度,加强市、县两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与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报送网络建设,强化信息收集和快速反应能力,实现食品安全信息互通共享。对发现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突发食品安全舆情等,要第一时间报送相关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进程随时报送阶段性报告,确保发现问题迅速调查核实,科学研判分析,坚决防止因瞒报、迟报、漏报、误报信息而延误处置时机。

  (二)强化事故应急处置。在《邯郸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总体框架下,分级分部门编制和修订、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将应急处置措施细化分解到每个部门、岗位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高预案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建立以食品安全监管队伍为基本力量,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队伍为专业力量,以食品安全协管员和志愿者为补充力量的应急队伍体系。强化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健全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协作、无缝对接的应急处置机制。

  (三)完善舆论引导机制。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和分析制度,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对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要迅速组织调查核查,及时发布核实处置的权威信息;对已经引起媒体和公众关注或引发不良炒作的食品安全事件,要按照信息公布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布案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问题,要及时组织调查、评估和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加强信息发布管理,严肃信息发布纪律,综合研判、积极回应、稳慎发布社会热点信息。涉及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要报市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统一发布。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食品安全问题,对失实或虚假的新闻报道,要及时做好解疑释惑工作,防止不良炒作。

  七、广泛宣传,强化教育,营造人人关心和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一)强化宣传和科普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列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和中小学相关课程,不断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科学素养。大力宣传各级政府加强食品安全的政策、部署和成效,解读好当前食品安全面临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引导公众客观、理性看待食品安全问题,切实增强群众消费信心。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各类宣传科普活动,着力打造一批精品科普栏目、节目、宣传片。

  (二)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邯郸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的宣贯工作,不断改进完善符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的有奖举报办法,推进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各级政府要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受理中心和专项奖励资金,合理确定奖励条件,规范奖励审定、奖金管理和发放等工作程序,确保奖励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或企图报复的,要严厉依法追究责任。

  (三)形成全社会监督合力。发挥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群众自治组织的优势和作用,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引导约束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有关科研院所、社会团体要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知识的推广和普及工作,新闻媒体积极开展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发现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要予以奖励。

  (四)加强各级各类人员培训。依托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加强食品安全培训,开展对地方各级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同志的食品安全定期轮训。要把在职人员的培训纳入年度监管工作计划,按照“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 加强对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要加强各级检验机构技术人员专业技术、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食源性疾病诊疗技术的培训。要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并由单位定期组织培训,单位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要统一接受监管部门每人每年不少于40小时的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八、加强领导,严格考核,为切实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提供坚强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直接抓,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分析评估本地区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协调解决制约本地食品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主动预防和有效控制风险隐患,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底线。要进一步分解细化部门职责分工,形成监管合力,将各类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细化、明确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和岗位负责人的监管责任,将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岗位和人员,确保问题可倒查、责任可追究。

  (二)加大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包括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都要建立稳定的食品安全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食品安全状况和财力情况,加大对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技术装备和监管经费的投入,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正常开展。市、县(市、区)财政要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经费及行政管理、监测抽检、科普宣教等各项工作经费纳入日常财政预算予以重点保障,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有奖举报等重点工作。重点加大对基层监管能力、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的投入,确保各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要切实加强食品安全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强化督导检查。完善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制度。采取综合督导、专项督查、跟踪检查等方式,持续不断地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全过程、不间断的督导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对督导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要责令限期整改落实。加大案件查处的监督力度,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未及时查处、重大案件久拖不结的,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直接查办,并实行挂账督办、案结销号,坚决杜绝有案不查、查不彻底等问题。

  (四)严格考核问责。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工作考核目标,上级政府要对下级政府进行年度食品安全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应涵盖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经费投入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食品安全办要完善联合督查工作制度,加强对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的监督指导和督促检查。对于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在文明城区(县城)、卫生城区(县城)等评优创建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表彰奖励。严格落实《邯郸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暂行)》,严肃查处监管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等监管失职、渎职行为。对在特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5日

 地区: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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