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全省食品安全工作体系,明确全省食品安全基础性工作规范要求,提高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的全社会参与程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为四川省辖区内各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及村民组(居民小区)食品安全工作应达到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 市(州)基本规范
(一)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市(州)政府每年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2次以上。
(二)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并设有常设办事机构,有食品安全专职人员,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三)经常对县(市、区)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指导工作,每半年组织对食品安全开展1次督查,每年组织1次食品安全考核,每年对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培训不少于1次。
(四)准确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自律制度;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40小时,每年至少检查0.2%及以上。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五)收集、整理辖区内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并建立食品安全工作档案,建档资料采集齐全,每半年进行1次督导、检查。
(六)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处理举报信息,兑现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奖金。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将投诉、举报方式于明显处所公示。
(七)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食品安全知识进课堂”、“食品安全知识下乡”活动;辖区内新闻媒体应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公布咨询、投诉、举报方式,并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报刊、电视、电台、政府网站等媒体不做违法食品广告,遵守食品安全宣传纪律。
(八)政府制定有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全部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每年至少开展1次食品安全应急演练。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率、及时有效处置率达100%;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无食品安全行政责任事故发生。
(九)食品安全咨询、投诉、举报及时处理率达100%;处理满意率达90%以上,对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开展回访,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直接回访率达100%。
(十)开展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相关监管部门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档率达100%。积极推动规模以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建立率达100%。
(十一)开展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分析、应对工作,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设,保质、保量地完成本辖区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加强食品安全科技研发,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电子监管体系,推进肉类、酒类等重点产品电子追溯系统建设。整合市、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探索建立统一的食品监测中心。
(十二)辖区内的居民对食品安全核心知识的知晓率达50%以上;行为形成率达45%以上;对本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达90%以上。
(十三)认真落实《四川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方案》,建立健全学生食堂供餐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对集中供餐单位的源头监管;本辖区内所有学校均开展食品安全常识教育,学生食品安全核心知识知晓率达60%以上,行为形成率达55%以上。
(十四)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网络,有专门的“食品安全信息员”队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联络员制度,实施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和归口发布制度;建立市县食品安全网络评论员队伍;推动辖区乡镇(街道)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站,聘请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村(社区)组建食品安全监管员、信息员和联络员队伍。
(十五)建立健全日常基础工作材料报送机制和食品安全数据统计体系,及时、准确、完整报送工作资料(计划、总结、情况报告等)和各类数据报表(月报表、季报表、半年报表、年报表、专项整治工作报表等)。
(十六)推动食用农产品生产的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水平,在重点县(市、区)建设食品产业基地,培育壮大食品产业集团,促进食品产业集群发展。
(十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落实食品安全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具体办法。
(十八)辖区内各食品类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对食品类相关行业协会的归口管理指导,开展行业自律活动,规范行业行为,搞好协调服务。
(十九)各级财政要安排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并保证专款专用。对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和检验费等予以财政支持。
第四条 县(市、区)基本规范
(一)食品安全工作明确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县(市、区)政府每年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2次以上。
(二)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并设有常设办事机构,有食品安全专职人员,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三)经常对乡(镇)、街道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指导工作,每半年组织对食品安全开展2次督查,每年组织1次食品安全考核,每年对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培训不少于1次。
(四)准确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自律制度;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40小时,每年至少检查5%及以上。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五)收集、整理辖区内各乡(镇)、街道的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并建立食品安全工作档案,建档资料采集齐全,每半年进行1次督导、检查。
(六)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处理举报信息,兑现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奖金。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将投诉、举报方式于明显处所公示。
(七)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食品安全知识进课堂”、“食品安全知识下乡”活动;辖区内新闻媒体应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公布咨询、投诉、举报方式,并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报刊、电视、电台、政府网站等媒体不做违法食品广告,遵守食品安全宣传纪律。
(八)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全部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每年至少开展1次食品安全应急演练。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率、及时有效处置率达100%;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无未履责而引起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九)食品安全咨询、投诉、举报及时处理率达100%;处理满意率达90%以上;处理满意率达90%以上,对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开展回访,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直接回访率达100%。
(十)开展诚信体系试点工作,县级监管部门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档率达100%。积极推动规模以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立达100%。
(十一)开展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分析、应对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本辖区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加强食品安全科技研发,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电子监管体系,推进肉类、酒类电子追溯系统建设。整合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探索建立统一的食品监测中心。
(十二)辖区内的居民对食品安全核心知识的知晓率达50%以上;行为形成率达45%以上;对本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达90%以上。
(十三)认真落实《四川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方案》,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供餐准入条件,加强对集中供餐单位的源头监管;辖区内的学校全部开展食品安全常识教育,学生食品安全知识知晓率达60%以上,行为形成率达55%以上。
(十四)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网络,有专门的“食品安全信息员”队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联络员制度,实施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和归口发布制度;建立县级食品安全网络评论员队伍;推动辖区乡镇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站,聘请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街道(村)组建食品安全监管员、信息员和联络员队伍。培养一支群众性的“食品消费维权监督员”队伍,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及其基层组织的作用。
(十五)建立健全日常基础工作材料报送机制和食品安全数据统计体系,及时、准确、完整报送工作资料(计划、总结、情况报告等)和各类数据报表(月报表、季报表、半年报表、年报表、专项整治工作报表等)。
(十六)县级政府和乡镇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统计被列入县级财政部门经常性支出项目的监管经费数量,计算常住万人口拥有监管经费数量,不低于全省统计后的平均数60%。
(十七)建立农村餐饮消费安全监管制度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开展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管理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同时,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
(十八)各级财政要安排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并保证专款专用。对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和检验费等予以财政支持。
第五条 乡(镇、街道)基本规范
(一)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织,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政府、街道工作目标;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
(二)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站,有专、兼职人员;制定工作计划,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三)经常对村、社区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指导工作,收集、整理辖区内各村、社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建立工作档案,每半年对各村、社区食品安全检查2次以上,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县(市、区)报告。
(四)将食品安全的咨询、投诉、举报方式于明显处公示;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明显处应全部公布咨询、举报、投诉方式。
(五)辖区内的居民对食品安全核心知识的知晓率达50%以上;行为形成率达45%以上;对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达90%以上。
(六)辖区内的所有学校均开展食品安全常识教育,学生对食品安全核心知识知晓率达60%以上,行为形成率达55%以上。
(七)组建食品安全监管员、信息员和联络员队伍,构建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网和群众监督网;辖区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能够及时、准确报告。
(八)收集、整理村(社区)食品安全工作总体情况,每半年进行1次督导、检查,及时、准确、完整报送工作资料(计划、检查方案、总结、情况报告等)。
(九)掌握辖区内食品安全专业队伍机构基本情况及工作开展情况,建立食品安全工作档案。
第六条 村(社区)基本规范
(一)有食品安全工作点;有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安全工作;有工作目标、工作制度、工作检查、工作记录、工作报告。
(二)收集、整理本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每年至少检查3次。
(三)将食品安全的咨询、投诉、举报方式于明显处公示;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明显处要公布咨询、举报、投诉方式。
(四)辖区内的居民对食品安全核心知识的知晓率达50%以上;行为形成率达45%以上;对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达90%以上。
(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等群众性队伍,构建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网和群众监督网;辖区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能够及时、准确报告。
(六)掌握村民组(居民小区)的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每季度进行1次指导、检查,并报告工作检查情况。
第七条 村民组(居民小区)基本规范
(一)有食品安全工作组;有兼职人员负责食品安全工作;有工作制度、工作记录。
(二)收集、整理本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每年至少检查4次。
(三)将食品安全的咨询、投诉、举报方式于明显处公示;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明显处要公布咨询、举报、投诉方式。
(四)辖区内的居民对食品安全核心知识的知晓率达50%以上;行为形成率达45%以上;对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达90%以上。
(五)辖区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能够及时、准确报告。
第八条 本规范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予以修订。
第九条 本规范由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