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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南政办〔2011〕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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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17 09:10:56  来源:南平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537
核心提示: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1〕23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南政办〔2011〕199号
发布日期 2011-12-1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np.gov.cn/xxgk/zxwj/szfbwj/4925190.shtml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南平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1〕23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平市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食品安全举报案件。

  第三条 市经贸委、公安局、环保局、住建局、农业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受理食品安全举报,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前款规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门户网站举报专栏、举报专用电子邮箱等举报途径,方便社会公众举报。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按年度核拨,单独立户、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举报案件,由市本级政府给予奖励。

  市食安办负责市本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发放以及信息披露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电话、传真、信函以及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 举报下列食品生产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它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肉类及其制成品,或向上述动物或产品注水或注入其它禁用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依法应当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成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异物或违禁物质、掺假掺杂的食品或食品原料的;

  (六)伪造、篡改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产地,仿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冒用生产许可、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下列举报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第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举报,应当立即受理,详细记录相关内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举报内容,举报受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决定是否予以立案查处。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举报内容,举报受理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

  职责不明确的,举报受理部门应当报市食安办协调,并由其指定相关部门处理或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查处。

  第八条 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举报内容应当由县级部门查处的,举报受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县级部门处理;应当由省级部门查处的,应当及时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移送。

  举报内容超过本行政区域的,举报受理部门应当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移送。

  第九条  举报内容经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属实,且进入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受理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查获的案值,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人详细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和关键证据并配合案件调查的,按照案值4%给予奖励。

  (二)举报人提供被举报人部分违法事实和有较大价值证据并配合案件调查的,按照案值2%给予奖励。

  (三)举报人仅提供查办线索而未配合案件调查者,按照案值1%给予奖励。

  按照前款规定标准给予奖励奖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300元。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的,奖金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标准计算后再追加50%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以相同线索或证据分别举报同一案件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以不同线索、不同证据举报同一案件的,分别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给予奖励。

  两人或两个以上联名举报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计算奖金由各联名举报人分享。

  第十三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案件承办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举报内容、涉案货值和奖励标准予以认定,填写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意见和具体金额,向市食安办申报。

  (二)市食安办收到举报奖励申报后,应当在15日内完成审核批准,并通知举报人前来领取奖金。

  (三)举报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在3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市食安办领取奖金;属匿名举报的,凭举报时设定、约定的验证密码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市食安办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对外公布或者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市食安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食品安全举报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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