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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禽类食品生产企业监管的紧急通知(郑质监食发〔201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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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24 16:14:10  来源: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1378
核心提示:近期,我国部分地区出现了H7N9禽流感疫情,河南也发现了人感染的病例。为严防疫病禽类制品进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障禽类食品的质量安全,市局决定进一步加强禽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
发布单位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郑质监食发〔2013〕22号
发布日期 2013-04-1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期,我国部分地区出现了H7N9禽流感疫情,河南也发现了人感染的病例。为严防疫病禽类制品进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障禽类食品的质量安全,市局决定进一步加强禽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所有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以禽肉、禽蛋等为原料的禽类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加工小作坊。

  二、检查内容

  (一)对食品生产企业检查

  1.督促企业自查并报告。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质检总局2009年第119号公告),各单位立即应通知辖区内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禽类食品生产企业进行自查。企业自查情况,应按照119号公告的规定,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应明确要求生产企业对外派机构、使用外租外借库房等一并自查,不得有盲区死角。应要求企业自查报告对此进行明确陈述。

  2.加强对企业自查情况的核查。重点检查五个方面:一是原辅材料采购情况,核实有无采购来自疫区的活禽、禽蛋、禽肉等禽类原料,对采购的每一批次的禽类原料是否依法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有无采购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类及其制品;对其他原辅材料是否依法进行查验,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原辅材料是否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是否如实记录每一批次原辅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批次、进货日期及供货者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二是生产车间及生产记录,核实禽类食品生产过程中有无使用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三是出厂检验情况,核实出厂产品是否按规定逐批检验,并有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四是企业是否建立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是否按照规定真实记录产品的销售去向;五是有无超许可范围生产,产品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若发现企业在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添加物管理、产品出厂检验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及时督促企业整改到位,落实好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二)对食品加工小作坊检查

  重点检查三个方面:一是原辅材料采购情况,核实有无采购来自疫区的活禽、禽蛋、禽肉等禽类原料,对采购的每一批次的禽类原料是否依法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有无采购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类及其制品;对其他原辅材料是否依法进行查验,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原辅材料是否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是否如实记录每一批次原辅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批次、进货日期及供货者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二是生产车间及生产记录,核实禽类食品生产过程中有无使用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三是生产过程是否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实施食品安全卫生防护。若发现企业在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添加物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及时督促整改到位,落实好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三、严厉查处

  各单位要尽快组织精兵强将,对以禽肉、禽蛋、禽类制品为原料的禽类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坚决打击利用病害禽肉、禽蛋,疫区禽肉、禽蛋等不合格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坚决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限量标准、超使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要不断加大惩处力度,严查一批大案要案,威慑一批不法分子,起到惩处一家,教育一片,整顿一个行业的作用。

  四、加强信息管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各单位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市局报告,未经上级部门允许不得对外发布有关信息。各单位应与5月30日前将监督检查情况总结向市局报告。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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