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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实施意见》的通知(甘食药监食〔2012〕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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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16 17:24:17  来源: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259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完善和规范飞行检查工作程序,推动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制定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发布单位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甘食药监食〔2012〕559号
发布日期 2012-12-19 生效日期 2012-12-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7-12-15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废止依据: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7年第153期(总第437期))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甘肃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工作。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12月19日

  甘肃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完善和规范飞行检查工作程序,推动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制定依据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实施原则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应遵循依法、审慎、及时、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对有必要开展飞行检查的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实施突击现场检查和处理。

  三、定义及权限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针对特定情形,对餐饮服务单位是否依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的突击现场检查和处理。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对本省各市州和各县区餐饮服务单位实施飞行检查或要求相关市州对所辖县区餐饮服务单位实施飞行检查。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区餐饮服务单位实施飞行检查。飞行检查中,实施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具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按照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具体意见对被查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四、实施范围

  经举报、反映、掌握或辖区单位申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

  (一)餐饮服务单位涉嫌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餐饮服务单位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餐饮服务单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可能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

  (四)其它有必要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的。

  五、工作程序

  (一)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应经组织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批准。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的时间、地点、事项由组织开展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定。

  (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组成员不少于3人,实行组长负责制。

  (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组由组织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人员、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人员以及对被检查单位具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请有关专家、媒体记者参加。

  (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组成员应到指定地点集中,统一前往被检查的餐饮服务单位。

  (六)未经检查组组长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检查安排事项事先告知有关单位或个人。

  (七)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被检查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协助、配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组进行检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组应按现场监督检查程序和要求开展检查。

  (八)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组在检查时应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存在问题等,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或拍摄,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复印,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必要时,可现场责令由具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应行政措施。

  (九)飞行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是否有效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各项规定。重点包括是否严格按照餐饮服务许可范围经营,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培训合格证;是否配备符合要求的设施设备;流程布局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落实食品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登记制度;是否按要求进行食品粗加工、制作、贮存、餐饮具清洗消毒、餐厨废弃物处置等。

  (十)被检查的餐饮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应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记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组应在检查记录中注明。餐饮服务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陈述、申辩。

  (十一)检查结束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组应及时填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记录》(见附件),必要时撰写飞行检查报告,对提出的处理建议,责令由具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十二)对飞行检查中发现餐饮服务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按有关程序立案处理;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及时移交;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十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组可根据情况将飞行检查情况通报地方政府,并提出处理建议。

  (十四)具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将处理结果上报组织开展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飞行检查的实施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飞行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车辆、执法装备、经费等保障。不断完善和规范开展飞行检查的方式方法,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实施。

  (二)解决问题。对飞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现场解决的就现场解决,不能现场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及时依法处理,切忌飞行检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要件件有结果,并做好档案记录留存。

  (三)及时公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有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有关情况。

  (四)严肃纪律。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的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检查工作纪律,不得泄露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有关情况和举报人等相关信息。对违反有关工作纪律的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附件: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记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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