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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用香精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0〕1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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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5-17 11:49:57  浏览次数:3731
核心提示:食品用香精生产许可抽样检验,应按照企业所申请生产产品实施。抽样规则和取样方法应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执行。具备液体香精生产条件的企业同时申请生产油溶性和水溶性产品的,应分别进行抽样检验;具备粉末香精生产条件的企业同时申请生产拌和型和微胶囊型产品的,应分别进行抽样检验。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食监函〔2010〕1108号
发布日期 2010-11-11 生效日期 2010-11-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食品用香精产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京质监局〔2010〕138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食品用香精生产许可抽样检验,应按照企业所申请生产产品实施。抽样规则和取样方法应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执行。具备液体香精生产条件的企业同时申请生产油溶性和水溶性产品的,应分别进行抽样检验;具备粉末香精生产条件的企业同时申请生产拌和型和微胶囊型产品的,应分别进行抽样检验。

  二、食品用香精生产许可证证书明细应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产品名称打印,并明确具体产品类型。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质检办食监函〔2010〕1108号原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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