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市场秩序整顿和规范,严厉打击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总局和省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省保健食品监管实际,省局制定了《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5月24日
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全省保健食品市场秩序整顿和规范,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下称“四非”)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总局专项行动安排部署和省政府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按照整治、惩处和规范相结合的总体要求,用五个月时间集中开展专项行动,以打击“四非”、整治假劣、净化市场、保障安全为主要目标,以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案件为突破口,采取摸底排查、突击检查、公开曝光的方式,主动出击,重典治乱,在全省范围内形成打击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保健食品市场环境有好转。
二、整治重点
(一)整治范围:全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重点是涉及重点监管原料的生产企业、涉及胶囊剂保健食品的生产企业、委托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区域代理商。
(二)重点区域:保健食品批发市场、主要集散地、商业区和城乡结合部。
(三)主要行为
1、非法生产行为:
①地下黑窝点生产保健食品的;
②企业未经许可生产保健食品的;
③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掺杂掺假或者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保健食品的;
④生产的保健食品存在重金属、微生物超标等质量问题的;
⑤违法违规委托生产的。
2、非法经营行为:
①未经食品流通许可或保健食品流通许可(备案)经营保健食品的;
②经营假冒、套用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声称特定保健功能产品的;
③经营保健食品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
④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违法销售保健食品的;
⑤市场开办者对入场的保健食品经营者未履行市场开办责任的。
3、非法添加行为:
①未按照批准的保健食品原辅料进行生产(生产工艺所需辅料除外),非法添加药物、食品添加剂(非批准)等其他成分的行为,特别是在生产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压和改善睡眠等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的;
②明知保健食品存在非法添加药物,仍然继续经营的。
4、非法宣传行为:
①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中夸大功能范围的;
②宣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的;
③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的;
④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⑤不按照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内容发布广告的。
三、法律依据
为确保本次专项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统一、严厉查处,根据国家总局方案的有关要求,此次打击保健食品“四非”行为专项行动适用的法律法规有:《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及省局制定的《山西省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保健食品违规宣传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专项行动中严格执行。
四、组织机构
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省局成立保健食品专项行动领导组,下设领导组办公室(综合协调组)、案件督查组、新闻宣传组、技术支撑组,具体人员组成和职责如下:
组 长:赵光国
副组长:任晋斌、贠亚明、徐跃华、刘建国
(一)领导组办公室(综合协调组)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办公室主任由保化处处长担任。
主 任:王鲜梅
成 员:万跃华、李凯、独家杰
主要职责:拟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筹备有关会议;负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有关事项的落实;及时了解和汇总各地专项行动信息,上报专项行动阶段进展信息;负责专项行动简报的编发;指导各地专项行动的监督检查;协调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抽检;负责提供执法依据和政策解读;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案件督查组
负责人:薄继宝
成 员:韩海旺、刘 军、柳 念
主要职责:与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沟通,组织协调跨省、跨地区重大案件查处和重大案件督办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新闻宣传组
负责人:冯子刚
成 员:李平林
主要职责:负责行动造势、宣传策划、新闻发布、跟踪报道,负责社会沟通、发布消费提示等,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技术支撑组
负责人:樊开珍
成 员:郭景文、史 岑、游万兴、董培智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检验检测相关工作,核对检验产品和相关检验标准,规范检测结果判定,提供相应的技术保障等,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整治工作安排
此次专项行动从2013年5月开始至9月底,分为检查整治、案件查办和规范提高三个阶段。三个阶段的工作任务互为衔接,时间进度服从工作质量,重在解决问题和排除隐患,其中检查整治、案件查办两个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力争在四个月内完成,规范提高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力争在一个月内完成。
(一)检查整治阶段
1.省局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确定“全省重点监督检查的生产企业及品种名单”(附件1),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抽检,对各地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督查。
2.各市局要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日常监管、监督抽检和投诉举报工作情况,制定辖区内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确定“本地重点监督检查的流通企业名单及品种”。各市局要组织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对省局和市局确定的“重点监督检查的企业和品种”进行暗访暗查和突击检查。
3.各市局要按照统一部署,加大对辖区内保健食品“四非”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尤其要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批发市场和主要集散地等重点区域进行全覆盖的监督检查。
(二)案件督办阶段
1.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检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抓好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和查处工作。案件查处工作依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追根溯源,一查到底,着力突破一批群众举报的线索、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移送一批刑事案件,形成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
2. 省局将对各地查处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对跨省、跨地区重大案件的查处,对重点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各市局要完成省局交办的监督检查任务,依法做出处理,并按要求向省局报送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
3.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与公安、宣传、工商、新闻、广电、通讯等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优势,不断增强监管的合力和整治实效,解决专项行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非法宣传行为,要加强与宣传、工商、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定期通报保健食品违规广告监测及查处情况,做好广告治理的衔接工作;对非法经营行为,要与工商部门加强流通环节的“联合检查”工作;对利用互联网销售的假劣保健食品,要与通讯部门积极协调进行取缔和关闭;对涉及刑事案件的必须及时联合公安部门进一步布控,查处一批大案要案。
(三)规范提高阶段
1.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专项行动要阶段性总结,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找监管工作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督促企业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保持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2.省局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总结,对各地的一些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推广,努力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同时积极探索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措施,全面开展保健食品流通环节全省备案监管制度。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切实加强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推动专项行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各市局要结合辖区实际,成立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结合省局下发的《山西省2013年保健食品非法添加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山西省2013年保健食品违规宣传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工作经费。
(二)落实监管责任。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三化”监管要求,增强监管责任意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细化和明确各级监管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项任务要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要通过此次专项行动,对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做到全覆盖的排查,切实摸清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底数,掌握基本情况,建立健全监管档案。要加强监督检查、案件稽查和技术支撑等相关机构的协调,形成合力,有序推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省局要适时对各地专项行动的工作开展和案件查处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于工作不落实、协查不配合、监督检查走过场以及案件查处不力、通风报信、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推行使用电子监管系统。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时,要按照省局网格化监管、格式化检查和痕迹化管理的“三化”要求,使用《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表》和《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表》、对被检查企业逐条逐项进行检查,同时做好现场监督检查记录。要督促委托(受托)生产企业按照《山西省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办理委托生产备案。要按照省局《关于推行使用保健食品化妆品“执法检查系统”的通知》(晋食药监保化〔2013〕113号)工作安排和“执法检查系统”的功能设置要求,及时接收工作任务,准确、完整、规范将专项整治现场检查情况录入“执法检查系统”。同时,按照省局《关于推行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动态(电子)监管系统”的通知》(晋食药监保化〔2013〕114号)要求,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实施进度,纳入“动态(电子)监管系统”监管,填写基本信息,及时上报生产销售数据。对拒不纳入监管和拒不填报信息的企业严格进行整治和规范。
(四)依法严厉查处。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对检查整治中发现企业和产品的一般性问题,一律要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对发现“四非”行为的,一律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生产经营者和产品的许可证件;涉及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封存、下架、责令企业召回并监督销毁。
1.对保健食品非法生产行为,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2.对保健食品非法经营行为,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九十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3.对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行为。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4.对保健食品非法宣传行为,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九十四条和《山西省保健食品违规宣传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5.遇有特殊情形,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四条、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五)强化社会监督。各地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新闻媒体积极参与,大力宣传开展打击“四非”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积极作用;要主动宣传工作举措、进展和成效,要充分发挥投诉举报作用,鼓励社会各界通过电话、网络举报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要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有力震慑不法分子。
(六)做好信息报送。
1.各地要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严格执行新闻纪律,规范信息发布。专项行动期间,按照国家总局工作要求,涉及案件查处情况的信息,由省局统一发布,涉及重大案件的信息,发布前由省局报总局保健食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批准。
2.各市局要及时向省局报送专项行动的工作进展、主要成效、重大案件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省局将汇总全省的违法违规行为,以“监管公告”形式向社会进行通报,对有关企业进行曝光,对相关产品采取强制下架、全省禁售的行政措施 。
3.各市局于5月31日和9月20日前向省局报送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2013年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统计表(含电子版)。在专项行动期间,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专项行动阶段进展情况信息和“工作统计表”(附件2),重要信息随时上报(含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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