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其他法规 »关于印发《绿色食品企业内部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绿质[2010]47号)

关于印发《绿色食品企业内部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绿质[2010]4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6-06 14:57:00  来源:河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浏览次数:3455
核心提示:为了进一步提高绿色食品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强化企业责任意识,促进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与企业的信息交流,从源头上保证绿色食品产品质量和规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中心在总结各地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企业内部检查员制度。
发布单位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发布文号 中绿质[2010]47号
发布日期 2010-03-12 生效日期 2010-03-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reenfood.org.cn/Html/2010_04_13/11444_15447_2010_04_13_15629.html

  各地绿办(中心):

  为了进一步提高绿色食品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强化企业责任意识,促进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与企业的信息交流,从源头上保证绿色食品产品质量和规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中心在总结各地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企业内部检查员制度。现将中心制定的《绿色食品内部检查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O一O年三月十二日

  绿色食品企业内部检查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内部加强绿色食品质量管理和标志使用管理,保障绿色食品产品质量和品牌信誉,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绿色食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绿色食品企业是指申请绿色食品认证和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生产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企业内部检查员,是指绿色食品企业内部负责绿色食品质量管理和标志使用管理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企业应建立内部检查员制度,并赋予内部检查员与其职责相对应的管理权限。

  第五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内部检查员的培训指导、注册和管理工作;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培训和资质审核工作。

  第六条   企业内部检查员职责

  (一)宣贯绿色食品标准;

  (二)按照绿色食品标准和管理要求,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企业内部绿色食品原料采购、基地建设、投入品使用、产品检验、包装印制、防伪标签、广告宣传等工作;

  (三)配合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开展绿色食品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企业绿色食品相关数据及信息的汇总、统计、编制,及与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沟通工作;

  (五)承担本企业绿色食品证书和《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管理,以及产品增报和续展工作;

  (六)开展对企业内部员工有关绿色食品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   企业内部检查员资格条件

  (一)具备一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绿色食品知识;

  (二)具有在本企业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熟悉与本行业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行业规范;熟悉绿色食品质量管理和标志管理的相关规定;熟悉本企业的管理制度;

  (四)接受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五)遵纪守法,坚持原则,爱岗敬业。

  第八条   企业内部检查员申请注册管理

  (一)内部检查员注册需经本人申请,企业推荐,由省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核。

  (二)经省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的,由中心统一注册并颁发《绿色食品企业内部检查员证书》。

  (三)内部检查员不再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职责,其《绿色食品企业内部检查员证书》自动失效,企业应在15日内将《证书》交回中心 。

  第九条   企业须保持内部检查员的稳定性、连续性,确实需要作出人事调整的,应及时按本办法的第八条规定推荐接替人选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内部检查员工作业绩突出的,中心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其他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4 second(s), 9 queries, Memory 0.78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