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省安办关于立即组织开展液氨从业单位安全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闽质监发电〔2013〕35号)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省安办关于立即组织开展液氨从业单位安全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闽质监发电〔2013〕3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6-21 13:53:01  来源: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618
核心提示:现将省安办《关于立即组织开展液氨从业单位安全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闽安委办明电〔2013〕1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闽质监发电〔2013〕35号
发布日期 2013-06-0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fjqi.gov.cn/xxgk/tzgg/201306/t20130617_197659.htm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省安办《   关于立即组织开展液氨从业单位安全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pdf》(闽安委办明电〔2013〕1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立即组织开展液氨从业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

  对合成氨生产企业,具有氨制冷系统的冷冻食品加工企业、冷冻保鲜储藏企业、物流配送企业以及火力发电、冶金等液氨使用企业,要迅速通知他们开展氨介质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自查自纠。

  各级质监部门近期要对上述单位开展安全监察,尤其要对类似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在氨制冷场所作业人数较多的企业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氨介质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定期检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附件定期校验、日常维护保养与定期自行检查、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及应急演练等方面的情况。各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要积极参加专项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支持和必要保障。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规行为,应当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要从严处理。对非法安装、违规新建的氨制冷系统,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不能改正又不自行拆除的,要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建议政府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措施,直至予以取缔。

  二、发动乡镇协管员对季节性生产的冷冻厂进行摸底排查

  季节性生产的冷冻厂、制冰厂,经常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隐蔽性强,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腐蚀比较严重,基层质监局要发动乡镇协管员对辖区小冷冻厂、制冰厂进行摸底排查,发现违规使用氨介质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要及时进行查处;发现停用的压力容器和压力容道氨介质未作正确处置的,要指导使用单位进行纠正。

  三、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管合力

  氨介质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往往也是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或运输单位,各级质监部门在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和重大违规行为,除了按照特种设备相关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外,还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便形成监管合力,共同督促使用单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纠正违规行为。对于本部门尽职后仍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安委会协调解决。

  各设区市局安全专项检查情况,请于6月28日前报送省局特安处。联系人:吴祖祥,电话:0591-87809144,传真:0591-87808954。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6月5日

 地区: 福建 
 标签: 专项检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22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43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