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我区保健食品广告(以下简称“广告”)的发布、监测及查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广告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重点
根据国家总局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加大对三个方面广告违法宣传行为进行重点监管:一是广告中夸大功能范围、宣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二是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三是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不按照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内容发布广告。
二、落实工作措施
根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和属地监管的原则,切实落实有关广告监管措施,确保广告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一)做好日常广告监测工作。
1.做好网络监测。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网(网址http://www.ctcmc.com.cn/),对辖区内的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每月将广告处理情况按时上报,市局的上报内容应包括辖区内县级局监测数据;广告监测网未开通的市县局通过对都市类报刊、地市级电视频道、信息网站等媒体的监测,上报有关违法广告的处理情况(见附件1、2)。
2. 突出广告监测重点环节。着重加大对公众人物代言的、群众投诉举报集中的、宣传疾病治疗预防作用等严重违法广告的监测力度。
3. 实行广告监测月报制度。各市局于每月15日前完成上月广告监测网的数据核实、移送工商部门(违法广告汇总表、移送通知书、广告样本)后将处理情况上报自治区局,并主动向当地纠风、宣传、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通报有关违法广告监测情况,必要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
(二)违法广告的查处。
对监测检查、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转办等渠道发现的违法广告,经核实后必须依法及时处理。
1. 区内企业篡改我局批准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批准发布广告的,由自治区局收回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在自治区局网站发布处理情况。
2. 区外企业篡改批准广告内容的,由自治区局移送原审批的省级局处理。
3. 约谈发布违法广告的生产经营企业(见附件3),并有违法广告约谈记录(附件4)。
4. 对严重违法广告的生产经营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企业所在市、县(市)局对其进行一年内不少于2次重点监督检查。
(三)违法广告涉及产品处理。
1. 公告、网站曝光。自治区局负责对严重违法广告相关信息进行公告并在网站曝光。
2. 暂停销售。公告后仍继续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发布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实其广告违法事实后,由市局填报《保健食品严重违法广告涉及产品暂停销售审批表》(附件5)报自治区局审批,自治区局10日内予以批复。发布违法广告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更正后,向自治区局提出恢复销售的申请,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自治区局做出恢复销售的决定。
3. 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以违法广告为线索,结合产品日常监督检查、抽验等工作,严查生产经营销售假劣产品、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
四、几点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近年来,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不按照保健食品广告批准内容发布广告等严重违法行为仍然屡屡发生,各市、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结合近期开展的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严肃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将违法广告的整治列入当前的工作重点,把广告监管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市局负责属地违法广告的监测、移送、上报、约谈、涉及产品暂停销售申请等工作;各县(市)局负责属地违法广告的监测、移送、约谈等工作。各市、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填写《保健食品广告监管工作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名单》(附件6)并于6月28日前报送自治区局保化处。
(三)加强部门协作。加强与工商、工信、宣传、广播电视等部门的沟通联系,提高监管实效,形成监管合力。部门内部要理顺机构职能和工作流程,加强科(股)室间的协调配合。对广告监测数据进行统计研判,分析违法广告发布的规律,为广告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四)强化督查考核。自治区局将定期对各市、县(市)局广告监测数据上报情况和违法广告处理情况进行通报,并适时对全区广告监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附件:( 点击下载.doc)
1. 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移送工商情况汇总表
2. 月度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处理情况汇总表
3. 相对人谈通知书样稿
4. 相对人约谈记录样稿
5. 严重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产品暂停销售审批表
6. 保健食品广告监管工作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