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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3年江苏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苏卫办监督﹝201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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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7-09 09:06:36  来源:江苏省卫生厅  浏览次数:677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江苏省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省卫生厅向社会公开征求了2013年江苏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发布单位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苏卫办监督﹝2013﹞10号
发布日期 2013-07-0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swst.gov.cn/gb/jsswst/gzdt/bmdt/wsjd/userobject1ai32833.html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江苏省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省卫生厅向社会公开征求了2013年江苏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经过专家审评论证,制定了《2013年江苏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填报项目委托书,及时落实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

  2013年江苏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填写《江苏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书》,由承担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四份),于2013年7月20日前报送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逾期未提交委托书的,视为自动放弃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资格。秘书处对委托书进行审核后,于2013年8月10日前报送我厅。

  二、加强日常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相关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各承担单位及其负责人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保证标准质量,在规定期限前完成任务,并向秘书处提交送审材料和经费决算报告。经费决算报告由财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未按期提交送审材料的,其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交书面说明,并附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秘书处。我厅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对已拨付的项目经费采取追回等必要的处理措施。

  三、秘书处要按有关规定,督促检查各项目的执行情况,确保项目计划整体进度。

  联系人:高湘陵,联系电话:025-83620799,地址:南京市中央路42号

  附件:   2013年江苏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doc

  江苏省卫生厅

  201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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