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行政事业单位:
2010年9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要求将乳制品列为食品流通许可项目核定类别单独审核。2011年3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主体准入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食字〔2011〕67号),对乳制品许可单列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工商总局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决定对《河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并重新下发。具体修改如下:
一、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登记注册机构依据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项目,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予以标注,严格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核准的事项,不做任何更改,进行相关经营范围的登记。”
二、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能实施食品流通许可管辖的区域或范围,由所属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管辖。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直属机构在其管辖区域或管辖范围内实施食品流通许可。受委托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属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所属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名义实施食品流通许可。”
三、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前款的规定的范围内,进一步明确对乳制品经营者的资质要求。”
四、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如下内容:“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四种类别核定,其中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只能核定一项;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对《食品流通许可申请表》作相应修改。
五、第二十三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申请的经营项目中含‘乳制品’的”,并将其余项目号顺延修改。
六、第三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食品经营者变更名称和经营场所等登记事项的,应在登记机关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变更,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加盖经营者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提供营业执照原件交许可机关核对。”
对《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表》和《食品流通变更许可审核意见表》作相应修改。
附件:
1、河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修订)
2、食品流通许可申请表(修订)
3、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表(修订)
4、食品流通变更许可审核意见表(修订)(注:原网站无法下载)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