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公告(2013年第109号联合公告)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公告(2013年第109号联合公告)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8-02 08:09:41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6879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质检总局决定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进行调整。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2013年第109号联合公告
发布日期 2013-08-01 生效日期 2013-08-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
备注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lhgg/201308/t20130801_370419.htm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质检总局决定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对1507个海关商品编码项下的一般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出口商品检验。其中,1420个海关商品编码项下的商品调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境商品目录》(详见附件1);87个海关商品编码项下的商品需要实施出境动植物检疫(详见附件3),仍保留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境商品目录》中。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打火机、玩具及童车产品、食品接触产品、汽车和稀土等工业品继续实行出口商品检验;对出口危险化学品包装及其他危险货物包装继续实行性能和使用检验。

  二、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将2个海关商品编码项下的褐煤产品新增进口检验检疫监管(详见附件2),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或代理人须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13年8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    调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工业制成品海.xls
  2.    调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境商品目录》的进口褐煤海关商品.xls
  3.    仅实施动植物检疫的出口工业品海关商品编码表.xls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2013年8月1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9) 法规动态 (22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