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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赣食药监保化[201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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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9-13 17:07:12  来源: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485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强化日常监管,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许函[2009]426号)有关规定,现就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作出调整。
发布单位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赣食药监保化[2012]64号
发布日期 2012-07-0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xda.gov.cn/brownews.asp?id=55676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饶、吉安、抚州市卫生局,省局直属单位,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强化日常监管,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许函[2009]426号)有关规定,现就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作出如下调整:
 
  一、实行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制度。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依法取得产品注册证后,按《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进行检查,对符合规定的企业核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再实行一个品种一个许可证书。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详见省局网站“办事指南”。
 
  二、根据国家保健食品相关法规要求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2]2号)文件精神,不再单独核发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保健食品GMP)认证证书,保健食品GMP作为核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检查标准。
 
  三、此前已取得的《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到期后,企业应按照规定申请办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也可以提前申请换发统一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已取得的保健食品GMP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到期后不再延续。
 
  四、上述规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待《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0一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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