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8月30日
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意见
为切实做好全市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有效防范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的发生,确保广大师生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学校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关系在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学校教学秩序正常进行和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全市各级政府、教育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断强化工作力度,落实工作责任,有效保障了师生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部分学校没有食堂或食堂设施落后,校园周边小食品店、小餐馆管理不规范,学生营养餐运行机制尚不完全成熟,加上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对假劣食品的鉴别能力不足等等,为学校食品安全带来了风险隐患。因此,各级政府、教育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从国内、省内个别地区发生的学校食品安全事件中认真汲取经验教训,进一步提高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统一思想,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努力改善学校食品安全环境,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构建学校食品安全的有效防卫屏障。
二、明确学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一)地方政府负总责。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负责本地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认真分析评估学校食品安全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创新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学校食品安全。
(二)监管部门各负其责。食安办、教育、农牧、质监、工商、食药监、卫生、环保、城管执法、商务、公安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明确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强化执法监督管理,形成监管合力,保证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既分工负责又统一协调,既分段监管又全程覆盖。
食安办:负责协调解决学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等难点问题,指导和督办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查处工作,检查督促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考核评价全市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发布学校食品安全报告,切实做好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教育部门:把学校食堂纳入学校标准化建设和“校安工程”建设,努力改善学校食堂配置条件,配置相应的管理人员,完善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实行目标考核。将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列入教学计划,督促指导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学校食品安全信息。
农牧部门:加强学校食堂定点采购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监督检查,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质监部门:加强学生营养餐供餐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严查滥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生产食品的行为。
工商部门:加大学校食品店及其周边食品市场的清理整顿,坚决取缔流动摊贩,增加对小食品店、小餐馆的监督频次,严查不合格食品和违法经营行为。
食药监部门:严格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查核发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强化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日常监督检查,每年春秋季开学前开展一次学校食堂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大力推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分级量化工作,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评估,向教育部门通报评估结果,提出整改建议。做好“小餐桌”备案工作,加大学校周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增加巡查频率,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积极探索家庭托餐模式营养餐的准入机制和管理方式。发生学校食品安全事件时,负责涉事学校食堂和餐饮服务单位的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工作。
卫生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适时发布预警信息。加强医务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食物中毒诊治标准和信息报告制度的培训,发生学校食品安全事件时,做好患者就治工作,同时开展卫生学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的技术支持。
城管执法部门:加强学校周边食品流动商贩的清理整顿,积极创造条件引摊入市。
环保部门:加强食品种植养殖环境监测,及时查处环境污染事件,严把餐饮服务许可环评关,及时消除涉及食品安全的环境污染隐患。
商务部门:加强畜禽定点屠宰的监督和管理,实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逐步将学校食堂纳入试点范围,积极引导学校食堂和学校周边经营肉菜品种的门店、餐饮服务单位从试点单位采购肉菜,保障肉类蔬菜质量安全。
公安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查处学校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食品安全、饮食卫生和营养知识教育,增强师生食品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性开展校内外食品安全的巡视,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加强学校食堂管理,建立健全以学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做到索证索票、台账记录完整齐全,加工操作规范有序,确保采购、加工、供应、贮存等关键环节安全可控。
(三)学校食品提供者是第一责任人。为学校提供食品服务的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索证验票、购销台账记录、问题食品召回及下架退市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措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三、完善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机制
(一)严格责任追究。各级政府、教育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完善食品安全过错责任追究制,制定具体规定,明确细化追究对象、方式、程序等,确保责任追究到位。对行政机关和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学校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依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开展考核评价。各级政府、教育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学校食品安全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发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的地区实行一票否决。对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情况,应当作为当年行政机关及其个人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并作为其业绩评定、奖惩的依据。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三)实行举报奖励。涉及学校食品安全的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学生营养餐配送企业、家庭托餐业户、“小餐桌”提供者、学校周边食品店和餐饮店要加强自律,合法经营,公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各界群众和师生员工对上述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属实的按《西宁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四)建立联络员制度。各级各类学校和监管部门都要确定1名食品安全联络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的信息报送和日常联络工作。联络员信息报当地食安办印制成册发至各单位以方便联系。
四、规范学校食品安全管理
(一)认真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区、县政府和教育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家关于学生营养餐计划的有关要求,坚持以学校食堂供餐为主、企业配餐为辅、家庭托餐为补充的供餐模式,结合当地实际,优化配餐方式。凡是学校食堂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学校一律实行学校食堂供餐,学校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学校应限期整改,取得许可证后承担供餐任务。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应加大学校食堂建设的资金投入,保证基础设施和设备配置达到许可要求。尚无学校食堂的学校,可选择企业配餐的供餐模式,偏远地区可探索家庭托餐的供餐模式。农牧、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监管职责,做好涉及学生营养餐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工作。
(二)认真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蛋奶工程”。区、县政府和教育、农牧、质监、工商、卫生、食药监、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实施义务教育寄宿生“蛋奶工程”的组织和监管。教育、农牧、质监、财政等部门要对现行的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蛋奶工程”的供应方式、结算模式等可参照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执行,优化配餐模式,确保“蛋奶工程”安全、顺利实施。
(三)加强学校食堂管理。各类各级学校食堂和托幼机构食堂必须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并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配置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禁止学校食堂加工冷荤凉菜和四季豆。新建、改建、扩建学校食堂时,要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图纸设计的审查指导,避免不必要的失误和损失。
(四)加强配餐企业监管。提供学生营养餐配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具有合法资质和充足的配送能力,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做到出厂产品的批检验。认真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和进货、验收、储存、出库、运输等管理制度,严把食品安全关。
(五)加强学校及其周边食品安全监管。鼓励具有合法资质的大型食品连锁企业在学校或学校周边开设连锁门店,实现直配式服务,为师生提供安全食品。学校及其周边小食品店、小餐饮店须取得相应证照方可营业,并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储存销售、台账记录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禁出售“三无”食品和过期食品。
(六)加强校外供餐业态的监管。所有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小餐桌”必须遵守《西宁市“小餐桌”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提供餐饮服务。家庭托餐模式的学生营养餐提供者参照“小餐桌”管理办法执行。
(七)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管理。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小餐桌”提供者、校内食品店及其周边食品店、餐饮店从业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健康体检,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持《健康合格证》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证》上岗。禁止妨碍食品安全的人员从事食品安全工作。
五、加大学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力度
(一)落实首负责任。认真核查学校及周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工作日常管理和制度规定及责任落实,督促其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每个岗位每个环节从业人员的职责,确保采购、加工、供应、贮存、销售等关键环节安全可控。
(二)严格许可管理。认真核查学校及学校周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持证、亮证情况,严肃查处许可证过期和超范围、超能力经营行为。对新开办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按照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规定办理许可,严格许可准入关;对设计布局不合理、设施设备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不到位、不具备相应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不予许可;对因许可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延续、补发或注销手续的,责令其及时办理;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三)强化硬件投入。认真核查学校及学校周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状况、“五防”设施、通风和排烟装置、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等设施设备配备情况。凡设施设备达不到要求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
(四)把好人员准入。认真核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所有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证》上岗。
(五)规范操作规程。认真核查采购食用农产品、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验收、进货台账、库存条件,对国家禁止使用和来源不明的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等依法查处。
(六)严格制度落实。认真核查食品原料清洗、粗加工、生熟分开、按规定留样等制度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交叉污染、违规制售冷荤凉菜、操作人员不按规定着装的行为。
(七)严管添加剂使用。认真核查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依法查处不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督促落实索证索票、专店采购、专柜存放、专人负责、专用工具、专用台账要求,严厉查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八)严惩违法行为。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行政执法,做到执法必严,对发现的学校食品安全案件,要快速查清有关违法事实,从严处罚。各级食安办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学校食品安全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于影响较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结案销号。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做好信息报送和应急处置工作
(一)建立监管信息互通机制。各级食安办要建立教育、农牧、质监、工商、食药监、卫生、城管执法、环保、商务、公安等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及时通报学校食品安全信息,做到资源共用共享。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信息报送机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食安办报送学校食品安全信息。
(二)完善突发学校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各级政府要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制定和完善《突发学校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基本原则、工作内容、响应等级、职责分工、程序步骤和信息发布,各级食安办在同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并适时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处置能力。食安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结合各自职责,分别制定并实施应急预案。各级各类学校也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
(三)统一应急信息报告。一旦发生学校食品安全事件,学校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或接诊医疗机构应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食安办。食安办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核实、论证和确认,并报当地政府。当地政府依据事件性质和类型,按照分级响应原则逐级上报。各级食安办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当地政府提供的信息遵从逐级响应的原则上报。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各级政府统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四)食品安全事件分级及响应。学校食品安全事件应急信息上报和响应必须遵循分级响应的原则。
1.事件分级:按食品安全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Ⅰ级):一次发生食物中毒在100人以上,或死亡人数在5人及以上。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Ⅱ级):一次发生食物中毒在50人以上及100人以下,死亡人数在2人及5人以下。
较大食物中毒事件(Ⅲ级):一次发生食物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及50人以下,或死亡1人及以上。
一般食品安全事件(Ⅳ级):一次发生食物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2.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由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较大食品安全事件由市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由区县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五)科学处置应急事件。学校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置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各地应急预案进行,做到有序、有力,科学处置,最大限度降低危害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