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的决定,我局承担的食品流通环节监管职能从2013年10月1日起划转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因此,从2013年10月1日起,我局不再受理复议申请人不服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含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履行食品监管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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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暂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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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暂无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http://www.gdgs.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gdgsj/s700/201310/4977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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