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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输欧盟发芽用豆类微生物检验抽样规则(试行)》的通知(质检食函〔2013〕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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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0-28 10:45:49  来源: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1048
核心提示:为明确输欧盟发芽用豆类微生物检验取样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输欧盟发芽用豆类微生物检验取样规则(试行)》,本规则适用于输欧盟发芽用种子微生物检测检验取样。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食函〔2013〕266
发布日期 2013-10-0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lnciq.gov.cn/ywpd/spjy/tzgg/201310/t20131012_84023.htm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明确输欧盟发芽用豆类微生物检验取样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输欧盟发芽用豆类微生物检验取样规则(试行)》(附件),现印发各局,请遵照执行。
 
  附件:《输欧盟发芽用豆类微生物检验取样规则(试行)》
 
  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2013年10月8日
 
  附件
 
  输欧发芽用种子微生物检验抽样规则(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输欧盟发芽用种子微生物检测检验取样。
 
  二、制定依据
 
  《进出口粮食、饲料检验抽样和制样方法》(SN/T0800.1-1999)、《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T 4789.1-2008)。
 
  三、批次规定
 
  依据《进出口粮食、饲料检验抽样和制样方法》(SN/T0800.1-1999)中的作批规定。
 
  四、样品数量
 
  每一批次需要抽取5个样品供进行微生物检验;品质及检疫样品从做完微生物检验后的5个样品混合样中抽取。抽样重量按照《进出口粮食、饲料检验抽样和制样方法》中的规定执行。
 
  五、微生物检测样品的抽样方法
 
  依据《进出口粮食、饲料检验抽样和制样方法》计算总取样点,然后将总取样点数量平分为5份确定每一个微生物样品取样点数。
 
  六、抽样、样品保存及运输过程要求
 
  按照《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中规定的采样原则操作,确保抽样过程遵循无菌操作程序,防止一切可能的外来污染;样品在保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样品中原有微生物数量变化,保持样品原有状态。
 地区: 中国 
 标签: 检验 检测 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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