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乐县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民乐县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8日
民乐县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61号)和《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改革完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张政发〔2013〕127号)精神,现就我县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明确部门责任,减少监管环节,强化监督检测,充实基层力量,优化资源配置,构建行政管理、监管执法、技术支撑和基层监管“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全面提升监管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
二、基本原则
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优化机构设置,提高监管水平;坚持权责一致原则,理顺部门职责关系,靠实监管责任;坚持因地制宜原则,结合实际,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积极稳妥原则,加强统筹协调,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主要任务
(一)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县卫生局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进行整合,组建新的民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核定行政编制9名(省编办从工商、质监划转行政编制4名,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5名),工勤编制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主要职责是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在新组建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民乐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科级建制,主任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设专职副主任1名。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班子由县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意见,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指导。
(二)整合监管工作力量。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编制和相关经费基数,以及涉及食品安全的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编制、装备及相关经费基数,划转新组建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省编办从县工商部门连人带编划转我县10名人员编制(行政编制3名,事业编制7名<含参公3名,后勤事业1名>),从县质监部门连人带编划转我县2名人员编制(行政编制1名,事业编制1名)。认真做好划转人员的接收安置工作,确保划转人员的职级待遇不降低。
(三)健全监管执法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撤销县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所。整合县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现有食品药品监管执法职责,组建民乐县食品药品稽查局,隶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科级建制,核定编制10名(省编办从工商、质监划转事业编制4名<含参公3名>,从原县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所划转事业编制4名,从原食药局划转工勤编制1名,从现有事业编制总额内调剂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主要职责是,负责查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办理食品药品重大案件,受理、登记群众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整合县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现有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资源的基础上,组建民乐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隶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科级建制,核定编制10名(省编办从工商、质监划转事业编制4名<含后勤事业1名>,从原县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所划转事业编制4名,从现有事业编制总额内调剂2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要职责是,负责食品、药品、化妆品等产品的检验检测,为食品药品行政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四)健全基层监管体系。为充实乡镇、村组(社区)监管力量,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填补基层监管执法空白,确保食品药品监管在监管资源整合中得到加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各乡镇设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为其派出机构,统称为“民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科级建制,核定洪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编制5名,核定南丰、永固、民联、三堡、六坝、顺化、丰乐、新天、南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编制各4名,各设所长1名,实行双重管理,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为主。所需人员编制从各乡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调剂31名事业编制(洪水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4名,其它乡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各3名),从各乡镇卫生院调剂10名事业编制(每个乡镇卫生院1名)。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在农村行政村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进一步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快形成食品药品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无盲区、全覆盖的工作体系。
(五)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工作需要,配备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加强监管执法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工作力量。强化监管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增加食品药品监管投入,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改善监管执法条件,健全风险监测、检验检测、产品追溯和投诉举报等技术支撑体系,充分发挥新组建机构作用,提升科学监管水平。
四、监管责任
(一)地方政府负总责。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协调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各乡镇政府要对辖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深入实施食品药品安全“一票否决”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切实抓好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做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办公场所和配套设施的保障工作。
(二)监管部门履职尽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和完善制度,强化监管执法检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将县商务局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划入县农委(畜牧兽医局),农委(畜牧)部门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和有关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加强食用农(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强化源头治理,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食用农(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的无缝衔接。卫生部门加强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
(三)相关部门各负其责。质量技术监督局加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工商局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的查处。民族宗教事务局加强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审查、审批和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好食品摊贩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监管执法工作。公安局要加大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改革过渡期间,食品药品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并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处理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要于2013年10月底前完成。
(二)分工负责。机构编制部门做好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能的整合及相应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和划转工作。财政部门根据机构整合、人员编制划转情况,做好各有关部门相关经费、设备划转和核拨工作。组织、人社部门做好从县工商、质监等部门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划转有关人员的审核分配工作和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人员的配备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三定”规定,按规定程序审批。卫生、工商、质监、食药部门有针对性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
(三)严肃纪律。认真贯彻落实省纪委、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严明纪律切实保证全省政府机构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甘机编办发[2013]21号)精神,严格执行机构编制、人事、财经纪律,严禁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改革过渡期间,冻结涉及改革部门的机构编制、人事调整工作。对突击调动、提拔干部、分钱分物以及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宣传。有关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宣传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和政策,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了解改革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重大措施,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更多相关信息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相关信息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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